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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新宜公司安利来煤矿“7.25”较大涉险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17日

        2、煤矿生产及安全管理混乱。(1)未严格按作业规程组织施工。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锚索,顶锚杆的长度、直径、间排距、安装角度达不到规程要求,大部份巷道未施工帮锚杆;(2)在验收中对11806
        掘进工作长期存在的不按作业规程施工的重大隐患未指出并通过验收,致使该隐患长期存在;(3)未对采用锚网支护的煤巷顶板离层情况进行监测,也未按有关规定对锚杆强度及锚固力进行拉扒力试验;(4)采用不符合规程的施工工艺,最大控顶距达6m,造成长时间空顶作业,顶板离层,巷道片帮;(5)安全隐患排查排除治理不力。1806运输巷长期存在片帮、空帮、空顶等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依然安排工人正常生产作业。
        3、新宜公司及安利来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1)公司安全技术力量薄弱。公司虽然建立了二级部室对下属煤矿进行监管,但由于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未能有效开展工作,生产、安全及技术管理人员职责交叉、分工不清、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2)安利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配齐满足矿井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采煤机、掘进机、胶带输送机等司机无证上岗。(3)未建立健全各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现场安全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对巷道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验收未进行有效监督。(4)规程措施学习落实制度不落实。未将指导生产作业的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到所有涉及的职能部门、采掘区队和生产作业人员。
        4、新宜公司及安利来煤矿瞒报事故。公司及煤矿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事故后心存侥幸,不按规定上报事故;在县政府接群众举报派人到矿核实期间,且矿又发生二次冒顶后,公司和矿负责人才将事故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
        5、驻矿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普安县政府派驻安利来煤矿驻矿
        督查员和驻矿包保员对煤矿发生事故后出现的工业广场上停放救护车辆等异常情况不认真核实,致使煤矿瞒报事故的情况未及时发现;驻矿督查员未请假外出(2012年7月25日16时至21时)、且下井次数达不到要求。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利来煤矿较大涉险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田吉楠,安利来煤矿工程质量管理员。未按照《11806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设计的技术参数进行巷道支护工程质量验收,导致巷道支护标准降低、支护强度降低,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黄金政,安利来煤矿采掘技术员,负责矿井采掘工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设计将118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布置在上覆煤层留设煤柱的应力集中区,未采取针对性的支护措施,对C17煤层采空区积水长期浸泡使顶板支撑强度降低等因素未充分考虑,支护选型不当,技术方案严重失误。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3、简玉佳,安利来煤矿生产副矿长兼采掘副总工程师。作为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负责人,对《11806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审查把关不严,致使该作业规程存在严重失误;对分管的综掘队未严格按照《11806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设计的技术参数进行巷道掘进作业、片帮严重等未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吊销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证号:12052010100108)。
        4、赵学良,安利来煤矿安全副矿长。未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对煤矿井下长期存在的片帮等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甘忠明,安利来煤矿总工程师。对矿井工程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11806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进行审查把关,致使118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支护设计技术参数存在严重失误。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吊销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证号:11152010100401)。
        6、陈维祥,安利来煤矿矿长兼顶板管理小组组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县有关部门查出的隐患组织整改不到位;对118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设计存在严重不足、现场生产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四十条,建议处20万元的罚款,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证号:201010051)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证号:09052010100583),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7、陈友全,新宜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部部长。
        负责公司生产规划、安全监管、地质测量、“一通三防”、矿山救护等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对下属煤矿长期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除治理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吊销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证号:11152010100400)。
        8、刘峰,新宜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安利来煤矿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经理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职责不清,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下属煤矿安全隐患排除治理督促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四十条规定,建议处32万元的罚款,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吊销其煤矿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证号:12052130300022)。
        9、陈腊春,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经理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32万元的罚款,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曾飞,安利来煤矿包保干部。对煤矿发生事故后出现的工业广场上停放救护车辆等异常情况不认真核实,致使煤矿瞒报事故的
        情况未及时发现,对煤矿瞒报事故未及时发现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
        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11、蒋泽修,安利来煤矿驻矿安监员。对煤矿发生事故后出现的工业广场上停放救护车辆等异常情况不认真核实,致使煤矿瞒报事故的情况未及时发现;驻矿督查未请假外出、且下井次数达不到要求,对事故的发生和煤矿瞒报事故未及时发现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1、安利来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顶板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100万元的罚款,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并全省通报。
        2、新宜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对所属矿井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100万元的罚款。
        3、普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特色产业局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该县今年以来连续发生事故。建议责成其分别向普安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4、中共普安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工作督促不力,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今年以来连续出现较大涉险事故。建议责成其分别向中共黔西南州委、州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顶板管理。一是煤矿企业要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做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针对性的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二是对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地段,要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工艺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三是要加强施工质量验收工作,要采取对锚杆进行拉扒力测试,顶板离层观测等措施,确保支护达到设计要求。严格按规程对施工巷道进行质量验收和验收监督工作,对达不到验收质量的及时督促其整改到位;四是要强化对上覆煤层老空水的管理,从采空区最低点、使用套管将水放干,严禁在采掘巷道具中随意设置放水孔,安利来煤矿11806运输巷已不能作为回采巷道,而只能作为专用放水巷。
        (二)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要以反“三违”、防“三超”为切入点,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发生;要根据煤矿自身主要灾害特点,做好隐患排查排除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直至排除,严防“带病”作业导致事故。
        (三)严格事故信息上报、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告事故;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凡是专业救护队不能满足救护条例规定的煤矿必须建设兼职救护队伍。要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作业流程,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加强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一旦发现险情和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快速、科学、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一是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充分汲取近期我省国有煤矿连续发生事故的教训,严格按“一个目标,五个严禁,十个坚持”的要求,督促所属矿井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制定完善的制度对下属矿井重大事项的进行审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公司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并督促各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要求,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要督促煤矿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现场管理,以达标创建为抓手,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驻矿安监员和包保责任人员履职到位。
        (五)切实加大煤矿事故和瞒报行为的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对涉险事故,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严肃查处,并认真分析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责任人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六)认真总结和推广事故成功救援经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认真总结被困矿工积极、有效的开展自救,为事故成功救援争取了时间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管理人员和矿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自救意识,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着力提高煤矿自身的救援能力。
        附件:1、事故现场示意图
              2、调查组签名表
       
       
       
       
       
                 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安利来煤矿“7.25”较大
             涉险事故调查组
        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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