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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马水乡界冲村煤矿“4·1”较大顶板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23日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1.事故发生经过

  4月1日中班,煤矿安排6个地点作业,共27人下井,其中北翼二石门采煤工作面6人(采煤大工王春满、郑归古,采煤小工郑贱苟、黄载飞、贺洪国、贺佐恒)、主井延深岩掘工作面4人、暗斜井延深岩掘工作面4人、南翼六石门采煤工作面4人、北翼六石门采煤工作面7人、-18米水平北大巷2人。

  4月1日15时,事故工作面承包人梁辉向中班班长王春满交待:先修理第一、二、三平巷,再到第三平巷天眼开门处掘进。

  16时30分左右,王春满等6人到达工作面后,王春满和郑归古到第四级天眼作业、郑贱苟在中途扒煤,贺洪国在斗口装煤,贺佐恒、黄载飞2人在运输大巷推车、送材料。

  王春满、郑归古和郑贱苟到达工作面后,王春满和郑归古在第四级天眼内用电煤钻打眼,到17时左右,放了第一次炮,出煤8吨。约18时左右,放了第二次炮,放炮后就吃饭。吃完饭后,他们两人到工作面架棚,郑贱苟就沿第三层平巷扒煤下来。第二次炮后又出煤8吨左右。

  22:30左右,郑贱苟在沿第一层平巷扒煤时,王春满、郑归古两人也到了第二层平巷准备在第二平巷进行修理,王春满叫郑贱苟沿第二级溜煤天眼递5根木子上去。郑贱苟递完了5根木子上去给王春满后,想从第二、三级行人天眼上到第三层平巷拿剩余的炸药,郑贱苟刚走到第二级溜煤天眼南翼时,听到“哗”的一声巨响,并有煤矸的滚落声,瞬间,第二级溜煤天眼北翼的上部煤层整体向下垮落下来,郑贱苟被困在第一层平巷的南翼。

  2.事故抢救经过

  23时10分左右,正在运输大巷推车的黄载飞见发生事故,马上打电话向地面汇报。何光辉接到井下事故电话立即组织工人进行抢救并派人通知了矿长李珠林,但李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4月2日9时何光辉向煤矿法人代表李新容报告,李接报后,向马水乡政府和乡煤管站报告,并逐级汇报至耒阳市人民政府。随后,市、乡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迅速赶赴煤矿,并成立了抢险指挥部。12时44分,白山坪救护队一个小队先期到达煤矿,随后衡阳市矿山救护队和白沙救护大队一个小队先后到达事故矿井。

  13时30分,根据侦察情况,指挥部决定往上掘天眼。天眼掘至3米时,采用电煤钻进行边探边掘,往上探1.5米探到上部巷道,15时左右,继续向上掘时,听到了遇险人员呼救声。 17时通过与遇险人员交流,确认遇险人员所在位置方向,巷道改往向右沿顶板掘。掘进5米左右时,采用电煤钻探穿遇险人员所在巷道,4月2日21时20分,将被困人郑贱苟成功救出。另外2人仍下落不明。救护队通过查看现场情况和向遇险人郑贱苟了解情况,确认被困2人在第二平巷。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挥部决定从沿煤巷道修理到溜煤天眼,先救出矿车边的遇难者,打开救援通道。3日4时将矿车边的第1名遇难者贺洪国救出。然后继续向前修,于15时修通揭煤直巷。发现整个交叉口上面全部垮空,行人天眼全部垮塌,无法接顶,修理难度大,抢险人员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为了保障安全、提高抢险进度,指挥部决定沿顶板开巷掘进小巷,打通到溜煤天眼。3日17时,首先在二石门口打木垛二个,抬开门栌。4日14时,掘进到9.5米,到达一平巷,发现巷道全部垮落,棚上破碎,采取支护措施后,于5日4时掘过一平巷,上掘二米,发现档头棚上垮落,左边棚上已空,形成一个沿顶板走向长4米,高5米的大空洞,二平巷也全部垮落,三平巷棚子也插了下来,与二平巷叠压在一起,上面全部是垮落矸石,二平巷下面形成了一个糊眼。

  为保证抢救安全,指挥部决定召请专家进行会诊,提出可靠方案,专家组于5日9时到达事故矿井,了解情况后,组成了由专家组成员、抢救指挥部成员及矿方代表对井下实地进行了勘察,现场勘察后经专家组论证,指挥部综合分析认为:失踪人员已遇难,在现有抢救条件下实施救援,有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扩大事故的可能,建议按有关程序终止抢救工作。耒阳市人民政府报请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5日15时终止事故抢救。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2.8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㈠事故直接原因

  1. 煤矿采掘工程布置不合理,采用落后的水平分层条带式采煤法和木材支护,-18m水平北翼二石门工作面南、北两翼和上部均为采空区,采空区未完全冒落,工作面处于应力高度集中区,该区域存在冒顶威胁。

  2.事故工作面承包人梁辉违章指挥工人在危险区域采掘作业,导致该区域应力平衡被破坏引发事故。

  ㈡事故间接原因

  1.界冲村煤矿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组织生产且风井长期出煤。

  2.界冲村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

  ⑴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采掘工程部署混乱,未编制采区设计,事故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⑵隐患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整改落实。

  ⑶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矿长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没有配备专职的技术负责人。

  ⑷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工作面未安装局部通风机局扇,风井风机长期不开。

  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关资质。

  ⑹煤矿违法将采掘工作面承包给个人,以包代管。

  3.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⑴马水乡政府对界冲村煤矿边施工边生产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

  (2)耒阳市煤炭局对界冲村煤矿未取得相关证照违法组织生产、风井违规生产、通风系统混乱等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七、防范措施和建议

  1.要依法办矿。煤矿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五证一照”后方可组织生产;煤矿资源整合和技改扩能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必须全部批复后才能依法组织施工,目前耒阳市尚有10处煤矿未报审安全专篇,这些煤矿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和生产;已批专篇的煤矿必须按批复的设计组织施工。

  2. 煤矿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别是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矿领导干部跟班下井和隐患排查与报告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的木材支护和采煤方法,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4.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煤矿杜绝风井出煤、边施工边生产、只生产不施工等重大违法行为。督促煤矿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并对煤矿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煤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法行为要实行执法升级措施,确保依法监管工作到位和监管指令落实到位。耒阳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乡镇加大对违法、非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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