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广西某县“7·17”特大透水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16日

      (24)万瑞忠,中共党员,某县县委书记。长期以来,无视不法矿主非法采矿,破坏国家保护性矿产资源,忽视矿山安全生产;组织策划隐瞒“7·17”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组织策划隐瞒事故负直接责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5)黄忠良,中共党员,河池地区矿管局副局长。对河池地区,特别是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问题严重、事故频发及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6)庄礼学,中共党员,河池地区矿管局局长。对河池地区,特别是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混乱,安全生产问题严重、事故频发及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7)龙启辉,中共党员,河池地区经贸局局长兼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对瞒报事故失察,对大厂矿区事故频发及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2年处分。

      (28)黎文,中共党员,河池地区人大工委副主任(副厅级,1984年11月至1992年10月曾任某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9)梁务华,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贵港监狱退休干部(曾任贵港监狱五大队副科级干部)。出卖矿山技术资料,收受矿主贿赂。因涉嫌受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0)朱天金,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贵港监狱退休干部(曾任新洲锡矿二大队大队长)。出卖矿山技术资料,庇护不法矿主非法开采,并收受矿主贿赂。因涉嫌受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1)张显华,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32)刘乐平,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处长。在审批富源公司勘查资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严重失职;对于大厂矿区长期以采代探、非法开采疏于监管。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33)唐祖永,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34)韦尚旭,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调研员。在审批富源公司勘查资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严重失职;对于大厂矿区长期以采代探、非法开采疏于监管。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5)钟烈雄,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地质矿产局退休干部(曾任区地矿局矿管处处长)。因涉嫌行贿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6)杨政中,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副书记、自治区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长期以来,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混乱、以采代探和非法开采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7)赵桂华,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驻大厂矿业秩序整顿小组副组长。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对整顿期间各矿窿照常生产以及隐瞒“7·17”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38)龙霄,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卫科经济民警分队指导员。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39)毛荣高,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0)张栋志,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公司违规向富源公司提供矿山技术资料,张在收受矿主贿赂后,对不法矿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予制止。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1)陶志忠,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高峰公司违规向富源公司提供矿山技术资料,陶在收受矿主贿赂后,对不法矿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不予制止。因涉嫌受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2)韦远军,广西215地质勘探队副队长。出卖矿山技术资料,收受矿主贿赂。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43)罗仁富,中共党员,广西215地质勘探队退管科干事(1999年4月至2000年7月曾任215地质队队长)。擅自与富源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对富源公司违规获取探矿权人证,并造成国家矿产资源、财产巨大损失负直接责任。因涉嫌渎职、受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4)刘义福,中共党员,广西215地质勘探队队长。对105号矿体详查工程疏于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范森葵,广西215地质勘探队总工程师。具体负责105号矿体详查工程的现场管理和技术服务,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7·17”事故的发生负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46)刘贻业,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7)王汉民,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分管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河池地区,特别是大厂矿区长期以来矿业秩序混乱的状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8)陈先达,国土资源部勘查司处长。在审核某县大厂矿区105号矿体探矿权人证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将不符合探矿权人资格的富源公司上报领导批准,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9)仲伟志,中共党员,国土资源部勘查司司长。在审批富源公司作为105号矿体探矿权人证过程中,对该公司是否具备探矿人资格审核不认真,导致不具备探矿权人资格的富源公司取得探矿权人证,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欧远坚等15名涉嫌犯罪人员继续进行调查

      (1)欧远坚,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局长。

      (2)李远富,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副局长。

      (3)岑峰,中共党员,某县矿管局执法分局局长。

      (4)莫友法,中共党员,富源公司副总经理。

      (5)李立健,中共党员,富源公司副总经理。

      (6)杨永溪,中共党员,环江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7)韦永团,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罗城县县委书记(1991年7月至1998年7月任某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

      (8)陈日华,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贺州地区行署副专员(1987年6月至1998年5月任某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

      (9)张国辉,中共党员,河池地区行署党组成员(1995年1月至2000年9月任行署副专员)。

      (10)晏支华,中共党员,河池地区行署专员、地委副书记、地区行署党组书记。

      (11)莫振汉,中共党员,河池地区地委书记。

      (12)黄家泽,广西215地质勘探队勘查院院长。

      (13)唐海练,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宣传中心地质矿产报总编辑。

      (14)柏元夫,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5)罗在明,中共党员,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兼广西地质矿产集团总经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