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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县“7·17”特大透水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16日

      六、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由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四机关对涉及失职渎职犯罪、行贿受贿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涉黑涉恶犯罪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截止11月14日,围绕某“7·17”特大透水事故,纪检、监察、检察和公安机关共审查、处理有关责任人128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19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35人;涉及矿主及其他人员64人。

      涉嫌收受贿赂、违纪、行贿等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河池地区人大工委副主任、原某县县长黎文、某县委书记万瑞忠、县长唐毓盛、副书记罗绍章、自治区驻大厂矿业秩序整顿小组副组长赵桂华、某县矿管局局长覃永业以及矿主黎东明、杜文荣等8人。特别是:

      (1)对龙泉矿冶总厂的44人进行了审查,其中对黎东明等19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予以逮捕,6人取保候审,1人拟移交司法机关审查,对18人以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2)某县委书记万瑞忠、县长唐毓盛、副书记莫壮龙、罗绍章及副县长韦学光因滥用职权、受贿已逮捕。

      (3)河池地委书记莫振汉、专员晏支华、副专员张国辉因工作严重失职、涉嫌受贿,已“两规”,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长杨政中、党组书记兼副厅长罗在明、副厅长柏元夫因工作严重失职、涉嫌受贿,建议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等处理。刘乐平等6名处级干部因玩忽职守、行贿受贿,已分别被逮捕、取保候审,建议给予开除公职、行政撤职等处分。

      (5)自治区副主席王汉民分管工业生产,任自治区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组长,对长期以来河池地区,特别是大厂矿业秩序混乱,事故频繁发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国土资源部勘查司司长仲伟志、处长陈先达在办理105号矿体探矿权人证过程中,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认真,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工作失职,建议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七、大厂矿业秩序整治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议

      第一,自治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组织、制度等方面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认真吸取“7·17”事故的教训,认真落实《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矿业秩序,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加大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投入,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整顿、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第三,加强对某县大厂矿区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政策研究,通过依法开采,依法经营管理,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

      第四,加大以某地区为重点的全区社会治安整顿工作力度,从重、从快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严格依法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促进并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附件1:某县、大厂矿区、龙泉矿冶总厂和富源公司的概况(略)

    附件2:关于对广西某“7·17”特大透水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附件3:打黑除恶工作进展情况(略)

    附件4: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略)

    附件5:国务院调查组人员名单(略)

               国务院“7·17”特大事故调查组

                  2001年12月19日

    附:

    关于对广西某“7·17”特大透水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黎东明等64名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某龙泉矿冶总厂总经理黎东明等64人因分别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涉黑犯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已由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上述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机关及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决定。

      二、对郭有模等49名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郭有模,中共党员,某县矿管局副局长。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整顿、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及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唐毓战,中共党员,某县扶贫开发办主任(2001年2月至8月任县矿管局党组书记)。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整顿、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覃永业,中共党员,某县矿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1999年8月兼任富源公司副总经理)。对大厂矿区矿业秩序整顿、矿产资源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和行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4)韦海联,中共党员,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安全监督工作失职;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2年处分。

      (5)韦中兴,中共党员,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安全监督工作失职;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6)王强,中共党员,富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某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五一”矿副矿长)。无视不法矿主非法采矿,破坏国家保护性矿产资源,忽视矿山安全生产;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7)罗宗庆,中共党员,某县政府调研员(1996年8月至2000年3月任富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长期以来,无视不法矿主非法采矿,破坏国家保护性矿产资源,忽视矿山安全生产;在负责承办105号矿体详查探矿权人证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8)曾光超,中共党员,富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0年12月至1999年12月曾任某县矿管局局长、党组书记)。组织非法采矿,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对公司所属矿窿的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工作严重失职;参与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9)莫军魁,中共党员,某县劳动局副局长。对大厂矿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混乱的状况失察,工作失职。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10)韦理可,中共党员,某县国税局局长。长期以来对非法采矿、选矿、冶炼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混乱的状况失察,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1)李兰英,某县地税局计会股股长(唐毓盛之妻)。因涉嫌共同受贿,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12)潘春斌,中共党员,某县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该局长期以来向非法采矿经营者核发工商执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3)杨强,中共党员,某县水电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对该局长期以来向非法采矿经营者供电,助长乱采滥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工作失职。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4)杨天仁,中共党员,某县水电公司经理兼县水电局副局长。对该局长期以来向非法采矿经营者供电、助长乱采滥挖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李忠才,某县矿产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行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16)韦吉洋,中共党员,某县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退休前任行政装备科副科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17)黄宗波(万瑞忠之妻),广西自治区陆川县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已离岗退养)。窝藏万瑞忠收受的贿赂款。因涉嫌窝赃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18)莫地君,中共党员,南江矿矿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原经理,1997年9月因经济问题被停职),因涉嫌行贿罪,已由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19)韦学光,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副县长。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严重失职;参与策划、组织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0)张吉才,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副县长(1995年任副县长期间曾兼任富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4月至7月,分管矿业和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对“7·17”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1)莫壮龙,中共党员,某县委副书记。分管富源公司,长期以来对该公司所属矿以采代探的非法行为纵容、包庇,无视安全生产,对矿业秩序混乱失察,工作严重失职;参与策划、组织隐瞒“7·17”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和隐瞒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2)罗绍章,中共党员,某县县委副书记。具体负责105号矿体勘探详查探矿权人证申请及组织矿业开发工作,工作严重失职,对“7·17”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23)唐毓盛,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1995年至1998年兼任富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长期以来,无视不法矿主非法采矿,破坏国家保护性矿产资源,忽视矿山安全生产;组织策划隐瞒“7·17”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组织策划隐瞒事故负直接责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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