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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施工升降机吊笼冒顶出轨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7日

  一、事故简介
    2002年6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某工程1号楼,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外用电梯)因吊笼冒顶,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郑州市某工程,建筑面积32000m2,高33层,建筑高度109m,框架剪力墙结构。该工程由中建某局一公司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为河南某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土建由南通市某建筑公司分包,施工机械由南通市某建筑公司负责提供,垂直运输采用了人货两用的外用电梯。2002年6月工程主体进行到第24层,6月28日电梯司机上午运输人员至下午上班后,见电梯无人使用便擅自离岗回宿舍睡觉,但电梯没有拉闸上锁。此时有几名工人需乘电梯,因找不到司机,其中一名机械工便私自操作,当吊笼运行至24层后发生冒顶,从66m高处出轨坠落,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未能及时接高电梯导轨架。
    事故发生时建筑物最高层作业面为72.5m,而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安装高度为75m,此高度已不能满足吊笼运行安全距离的要求,如不及时接高导轨架,当施工最上层时吊笼容易发生冒顶事故。
    未按规定正确安装安全装置。按《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l0055—96)规定,升降机“应安装上、下极限开关”,当吊笼向上运行超过越层的安全距离时,极限开关动作切断提升电源,使吊笼停止运行……“吊笼应设置安全钩”,防止在出事故时吊笼脱离导轨架。
    2.管理方面
    分包单位南通市某建筑公司管理混乱。
    施工升降机安装后不进行验收。对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使用国家及行业早已颁发标准,而南通市某建筑公司在电梯安装前不制定方案,电梯安装后不经验收确认,在安装不合格及安全装置无效的情况下冒险使用。
    对作业人员缺乏严格管理。该公司对电梯司机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致使工作时间内司机擅自离岗且不锁好配电箱,导致他人随意动用。公司对其他工种人员缺少安全培训教育和严格的约束制度,致使无证人员擅自操作电梯。由于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的施工电梯由无证人员随意操作,当吊笼发生意外时,安全装置又失去作用导致发生事故。
    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工作失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工程监理应按照规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该工程电梯安装前没有编制实施方案,安装后也不报验,自5月8日安装至6月28日发生事故前的50天中无人检查无人过问,致使电梯未安装上极限限位档板,当吊笼越程运行无安全限位保障;电梯安全钩安装不正确,吊笼发生脱轨时保险装置失效。以上重大隐患,未能在总包管理、监理监督下得以发现和提早解决,导致电梯原有的安全装置因失效,未能起到避免意外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的作用。
    市场管理混乱。
    郑州市存在有两套管理机构,一个是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一个是郑州市政府有关部门,从而导致管理矛盾和漏洞,影响了执行建筑法的严肃性,给市场管理造成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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