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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9”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19年6月9日10时30分左右,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高县板栗树下大理岩型方解石矿,地下开采)在抢险排水过程中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31.42万元。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6月19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9”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上高县人民政府和采矿、地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3日,由上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南港镇大庙,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法定代表人为聂六根,经营范围为非金属矿产品加工销售、方解石露天开采、地下开采,有效期至2026年6月12日。

采矿许可证:由原宜春市国土资源局颁发,证号:C36090020091**********,矿山名称为江西省上高县板栗树下大理岩型方解石矿,开采矿种为方解石,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核定生产规模为10.00万吨/年,核定开采标高由+236.5m至-200m,矿区面积0.2012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0日。

露天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原宜春市安监局颁发,证号:(赣)FM安许证字[2005]C123号,许可范围为方解石矿露天开采,有效期至2021年5月24日。

地下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原江西省安监局颁发,证号:(赣)FM安许证字[2015]M1667号,许可范围为方解石5万吨/年,平硐-斜坡道联合开拓,4~12勘探线间,+90m中段地下开采,有效期至2021年2月2日。

地下开采扩建工程批复:由原江西省安监局下达,文号:赣安监非煤项目设审〔2017〕21号,设计开采采矿许可证范围内+70m至-170m标高之间的矿体。

2.机构设置情况:公司设有总经理办公室、安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安全技术部、财务部、销售部、行政办公室。

3.人员配备情况:公司员工总人数4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人(1人专职,2人外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人。

(二)矿山生产、建设情况

该矿山同时拥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有关情况如下:

1. 露天开采情况:该矿露天开采最早于1985年建成投产(原上高县大理石矿),开采范围在矿区的西南面8线到20线之间,设计开采最低标高为+120m,实际开采最低标高为+120.5m,形成了+140m、+160m、+180m等3个台阶。

2.地下开采情况:该矿地下开采于2012年6月委托海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北宏达绿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了《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高县板栗树下大理岩型方解石矿地下开采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赣安监非煤项目设审〔2012〕41号批复),2012年9月开始建设,2014年11月组织了竣工验收(赣安监非煤项目验批〔2014〕17号批复),2015年2月3日首次取得地下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第118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会上,通过了延期换证。(发证范围位于井田北翼)

该矿地下开采扩建工程(位于井田南翼)于2017年5月委托海湾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高县板栗树下大理岩型方解石矿地下开采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赣安监非煤项目设审〔2017〕21号批复),采用平硐-斜坡道联合开拓,共布置+70m、+30m、-10m、-50m、-90m、-130m、-170m等7个中段,其中+70m为回风中段,+30m为首采中段,浅孔留矿法采矿,矿用自卸式汽车运输,分段接力排水。矿山分期建设,前期开拓至-10m水平,后期为-10m水平以下。

现矿山北翼地下开采+90m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已结束回采。南翼扩建工程已形成+70m、+30m二个中段,-10m中段已开拓至+1m左右。

(三)矿山水文地质情况及事故发生前降雨情况

1.矿山水文地质情况。海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5月编制的《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高县板栗树下大理岩型方解石矿地下开采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中对矿山水文地质情况描述:

矿区属裸露型岩溶矿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类型。

矿区地下水主要受大气降水的渗入补给,汇水面积约3平方公里,在矿区北西山脚一带为排泄区。总径流方向是由南东流向北西,于东风桥附近呈暗河和泉水流出,一部分渗入地下补给岩溶水。因此矿区岩溶水,除大气降水直接渗入补给外,尚接受汇水区内其它含水层的侧向补给。

矿床充水条件包含自然因素和以暗河为主的岩溶水。本区雨量充沛,年最大降水量达2038.2mm,年平均降水量为1718.4mm,雨季时间连续3~4个月,因此大气降水成为采场充水较重要的一个因素;矿床充水的围岩是石炭系船山组大理岩,矿体和围岩富含岩溶水,但因矿区地下水水位为90.92~113.73m,在此标高以上基本上是无水的,以下地段则是以暗河为主的岩溶水,容易进入采矿场,发生充水现象。

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中选取用于计算坑内最大涌水量的参数显示,20年内最大日暴雨量(24小时暴雨量)为Hρ=214.1mm,计算得出的最大涌水量为Qmax:-10m中段:1464.5m3/d;-170m中段:2575m3/d。

2.事故发生前降雨情况。上高县气象局于2019年6月17日签发的第八期《气象呈阅件》描述:

我县6月6-13日总雨量为173.2mm。其中7日至8日暴雨过程中,国家站雨量133.8mm,乡镇雨量普遍达到100mm以上,其中有2个站点达到200mm以上,分别为大窝里村和瀚堂镇,最大降水量为大窝里村站,雨量为241.3mm。

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在的庙前村与大窝里村相邻,当日降雨情况与大窝里村基本相同。6月8日当天降雨量(241.3mm)已经超过了安全设施设计中选取的20年内最大日暴雨量(214.1mm),坑内涌水量超过了设计最大涌水量。

(四)事故发生斜回风井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为近期完成且未验收的井下+30m中段施工斜回风井贯穿+70m中段基建期的开拓工程项目,断面尺寸为1.6m×1.6m,平均坡度59。斜回风井井口以下7m处,见一条宽2.5m左右,倾角约75的构造节理面,纵向向上延伸,构造节理面见滴水、泥化现象。岩性为灰白色中粒粒状变晶结构,块状构造,岩石较破碎。

(五)安全监管情况

1.南港镇党委政府。南港镇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各行业分管领导安全职责,为辖区内12家重点企矿均配备一名挂点镇领导和蹲点镇干部。2018年以来共召开非煤矿山负责人安全生产会议8次,到各矿山有针对性召开安全生产会议7次。坚持每月至少对辖区内企业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为畅通信息渠道,及时转发预警信息和工作要求,建立了全镇非煤矿山、重要企业微信群。2018年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打击了4起乱挖乱采瓷土的行为,化解了3起矿山企业和周边群众的矛盾纠纷,制止了2起越界开采和1起超深开采行为。2019年印发了《关于南港镇深化安全生产十三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开展了反“三违”行动,要求辖区内所有企业将反“三违”制度牌张贴上墙。今年以来仅对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就开展了17次安全检查,共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隐患28条,其中涉及地下矿山18条。其中1月份督促中盛公司配齐+70m中段水泵,3月份进一步督促中盛公司完善井下排水系统。

2.上高县应急管理局。2018年以来,上高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一是按要求开展复工复产和集中培训工作。2018年以来,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原上高县安监局)严格按要求履行复工复产程序,并组织从业人员集中培训1200余人次。二是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018年以来共召开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等各类动员会、总结会15次。三是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2018年以来上高县所有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均按要求制作了“一图一牌三清单”,开展了风险管控辨识活动(辨识管控各类风险点3253处),对标梳理了制度规程(1680余条),开展了反“三违”行动(纠正、查处“三违”行为683条),整改各类隐患3757条。四是开展非煤矿山执法检查。2018年以来共检查企业280余家次,下达执法文书206份,发现隐患634条,约谈企业17家次,挂牌督办企业2家次,行政处罚企业5家次,处罚金34.176万元。其中对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12次,下达执法文书6份,组织专家“会诊”2次。五是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2018年和2019年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均下发了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召开了工作动员会,对汛期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布置。同时利用上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群及时发布强降雨预警信息和防汛工作要求,视频调度各非煤矿山企业值班值守情况,每次强降雨都要求各非煤矿山企业图片上报防汛情况。2019年6月8日和6月9日,上高县应急管理局要求非煤矿山监管人员取消休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尾矿库巡查,并视频调度了辖区内非煤矿山值班值守情况。2019年6月8日19时48分上高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微信群通知“根据气象监测,我县今明仍有强降雨,请各矿山做好值班值守,加强检查巡查,发生险情及时撤离人员,(地下矿山强降雨期间也要撤离井下人员),及时上报有关险情情况”。

3.上高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和《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四条,上高县自然资源局主管上高县境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上高县自然资源局出示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2128号),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日常下井检查的资格和职能。经查询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笔录,上高县自然资源局近年来未对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高县板栗树下大理岩型方解石矿,地下开采)开展井下执法检查。

经调查,上高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基本到位,但督促企业做好灾害性天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到位。

(六)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431.42万元。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6月4日,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决定自主停产。

6月8日,因连续暴雨,地下矿山水位急剧上升,+30m中段排水系统被淹,无法继续运行排水。地下矿山生产副矿长李云平决定安排金君平带领雷林昌、金淑建、秦治国、黄隆庭、程益生、柯于应等6人到+70m中段至+30m中段斜回风井进行抢险排水。

6月9日早上8时左右,金君平带领雷林昌、金淑建、秦治国、黄隆庭、程益生、柯于应等6人下井抢险排水。抵达+70m中段斜回风井口后,金君平、程益生和柯于应3人轮换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井内安全隐患排险。

9时左右,负责当天值班巡查的聂飞军和赵成正好巡查至+70m中段斜回风井口,二人在叮嘱作业人员注意安全并观察一段时间后,离开了现场。

10时10分左右,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开始放水泵。金君平、程益生和柯于应负责在斜回风井内挪动水泵,黄隆庭负责在斜回风井口放水泵保险绳,秦治国负责在斜回风井口放水泵电缆,雷林昌在斜回风井口放水泵水管,金淑建在巷道转弯处放水泵水管。

10时30分左右,在放了十几米水泵后,金君平发现铁梯有点松,叫上面的人送老虎钳和铁丝下来固定铁梯。柯于应发现旁边横洞中有铁丝,就钻进横洞中去拿铁丝。秦治国拿了老虎钳送下来。秦治国在下到斜回风井下大概10m左右时,斜回风井下7m处宽2.5m的裂隙带突然坠落下一块松石,撞击在秦治国背部。秦治国在下落过程中撞击位于斜回风井下方的程益生和金君平,一起掉入下方水中。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先期处置情况

6月9日10时35分,事故发生后,金淑建前往地面报信,公司主要负责人聂六根率领李云平、赵成、聂飞军、金淑建等人前往救援。到达+70中段至+30m中段斜回风井口后,聂飞军和金淑建下到井中只见到水面有漂浮的头盔和胶鞋,没有看到金君平、程益生和秦治国3 人。中盛公司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6月9日11时17分,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上高县南港镇政府报告地下矿山进行排水作业时3名作业人员失联。

11时42分,上高县南港镇政府向上高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要求南港派出所全员出警,保护好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设立了警戒线,维护好现场秩序,随时控制涉事可疑人员。

12时左右,上高蓝天救援队4人携带4套水上救援装备赶到事故现场,查看救援现场情况,进入+70m中段斜回风井进行搜救,由于井巷工程环境复杂,搜救未果。

6月9日12时02分,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向上高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6月9日12时05分,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向宜春市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

12时3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厅、市委办、市政府办报告事故情况。上高县应急局、人民医院120等有关单位部门人员赶到事故现场。

13时05分,上高消防救援大队携装备赶到事故现场,查看救援现场情况,进入+70m中段斜回风井进行搜救,由于井巷工程环境复杂,搜救未果。

2.应急救援情况

6月9日14时30分左右,上高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事故救援现场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委书记龚法生同志担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抢救、医疗救援、善后保障、舆论引导、安全保卫等6个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及协调工作。

15时左右,宜春市政府副市长聂智胜一行到达。

16时左右,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熊爱国局长一行到达。

17时左右,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监管处钟冬林处长一行到达。鉴于井下情况复杂,在现场搜救、勘测的基础上,指挥部会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和专家组等会商,制定了以排水为主的具体搜救方案。并立即组织了450余人,进行施救。

经过6月9日至14日共6天的救援,于6月14日13时45分成功搜寻到3名失联者。(详见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月14日17时3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上高县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事故救援情况,17时45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传真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书面续报事故救援情况。

本次事故救援指挥得当、组织严密、施救得力。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管理人员违规指挥。

地下矿山生产副矿长李云平在未制定科学安全的抢险排水方案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作业人员到+70m中段至+30中段斜回风井抢险排水。

2.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下放潜水泵的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斜回风井中下放水泵空间高度达40m的情况下未系安全带作业。

3.长时间的连续强降雨使地表水渗入风化节理裂隙带内岩石,导致节理裂隙带内岩石滑落造成事故。

经专家现场勘查,斜回风井+70m中段以下7米处,见一条宽2.5米左右,倾角约75的节理面,节理面纵向向上延伸且见流水、泥化现象。

根据气候因素、地质因素及应力因素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地长时间连续强降雨,地表水沿着节理下渗风化节理裂隙内岩石,随着时间推移,裂隙会越变越大,致使岩体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遭受破坏,产生各种大小不一的破裂。水沿着岩石中孔隙和裂隙侵入岩石内部,削弱矿物颗粒间的联结,不同程度降低岩石强度,随着岩石结构中裂隙水压力增大,结构面上的有效正应力随之减小,岩体沿结构面的抗滑稳定性也随之降低,使之节理裂隙内岩石失稳破坏。

斜回风井+70m中段以下7米处节理纵向向上延伸,节理构成岩石的软弱面,流水沿着节理风化和侵蚀节理裂隙内岩石,致使岩体结构强度降低,导致节理裂隙内岩石发生破坏。节理裂隙内岩石随着流经时间积累逐渐失去稳定性,导致节理裂隙内岩石突然滑落,造成斜回风井抢险排水人员被滑落岩石撞击伤亡。

地面连续强降雨导致地下水聚增不断冲刷风化节理裂隙内岩石加上其应力变化因素导致节理裂隙内岩石滑落,其稳定性变化情况是人为难以预见的。

(二)间接原因

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二是企业管理人员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三是企业对地质灾害危害认识不足,未认真开展地质灾害排查防范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6·9”较大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相关单位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地质灾害危害认识不足,未认真开展地质灾害排查防范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7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上高县南港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上高县南港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做好灾害性天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存在欠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责成上高县南港镇人民政府向上高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上高县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做好灾害性天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存在欠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责成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向上高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金君平,男,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爆破员。在抢险排水过程中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秦治国,男,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排水工。在抢险排水过程中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3.程益生,男,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凿岩工。抢险排水过程中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4.赵成,男,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下矿山安全员。对地下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检查不力,未及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李云平,男,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下矿山生产副矿长。在未制定科学安全的抢险排水方案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井下作业人员到刚建成且未验收的+70m中段至+30中段斜回风井抢险排水,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聂仕文,男,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安全环保部部长,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环保部的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行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7.聂六根,男,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地质灾害危害认识不足,未认真开展地质灾害排查防范工作;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落实反“三违”制度不到位,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求,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8.黄国兴,男,中共党员,事业编制,现任上高县南港镇安监站站长,2015年7月至今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从事该工作期间,督促企业做好灾害性天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到位,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此,黄国兴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9. 欧阳勇,男,中共党员,事业编制,现任上高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2017年10月至今负责上高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该工作期间,督促企业做好灾害性天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此,欧阳勇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10.朱伟峰,男,中共党员,行政编制,现任上高县南港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17年3月至今分管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朱伟峰同志在分管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期间,督促企业做好灾害性天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到位,督促下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力。对此,朱伟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11.李建平,男,中共党员,行政编制,现任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2008年2月至2019年2月任上高县安监局副局长,2019年2月至今任上高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李建平同志在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期间,督促企业做好灾害性天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到位,督促下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此,李建平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予以提醒谈话。

(三)其他处理意见

1.建议责成上高县人民政府向宜春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上高县监察委员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主体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的关系,真正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矿山必须对其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三是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工作。各分管负责人要明晰自己的职责和分工,遇有突发险情,按要求启动应急预案,严禁盲目抢险。四是要建立健全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位员工,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强化地下矿山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一是地下矿山要进一步强化技术管理。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要及时掌握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和地压显现规律,做好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要加强地下水文地质观察和采空区管理,密切注意坑内渗水的动态变化,防范井下突水、地表陷落和冒顶造成事故的发生。尤其要对深部矿体进行有效控制。二是地下矿山要进一步强化现场管理。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和抢险排水等作业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有通过老巷、矿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跟班班(组)长、矿长,要靠前指挥,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三是地下矿山要强化全员应急演练和培训。严格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各类事故的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应急知识和意识,出现较大地质灾害时,要第一时间撤人上报,严禁盲目抢险。

(三)严格按要求开展“两行动一确认”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厅、市局年度会议上的要求开展“两行动一确认”工作。一是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深入开展“五个一”活动,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全面督促企业开展“我对岗位安全知多少”行动。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紧盯容易引发事故的生产薄弱环节,全面、深入促进“反三违”,突出岗位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为。三是全面督促现场安全确认等制度落实。结合深化专项整治行动和“我对岗位安全知多少”行动,突出作业现场安全确认、交接班等制度落实,督促企业领导深入一线、在岗带班,进一步理清安全管理职责、细化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上高县委县政府和南港镇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是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责,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要求履行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二是要强化齐抓共管,健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环保、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和共享。三是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在非煤矿山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专家会诊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全面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强化监管执法效能。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执法力度。在监管执法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有关工作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对不按设计要求开采建设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编制整改方案的、盲目施救抢险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立案查处。对非法生产行为必须按照“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严肃查处,并及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应急管理部门要选调具有矿山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来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加强非煤矿山行业尤其是地下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四是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地下矿山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上高县中盛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6·9”较大地质灾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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