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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鞋塘金华韵达运乾物流有限公司“2·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金东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0日

2023年2月23日上午9时49分,金华韵达运乾物流有限公司内,一名员工在搬运货物时不慎被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在事故发生当日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金东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鞋塘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及查阅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

一、 基本情况

(一)企业情况

1.金华韵达运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运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03MA2HWRF***,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注册资本***万人民币,原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金义快速路5555号信息交易中心X186号,事发时已搬迁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办事处正涵街666号,营业期限为20**年7月14日至长期,员工约200人。主要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劳务服务、普通货物仓储、设备租赁、信息服务等业务。该公司为上海韵达运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义乌分拨区域的子公司。上海韵达运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物流公司,在各地均设有从事物流相关业务的子公司。

2.蓝世雅(河南)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世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394MA9L9W4***,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注册资本***万人民币,营业期限为20**年5月25日至长期。主要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生产线管理、市场营销策划、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业务。该公司未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行政许可。

(二)劳务用工情况

2022年11月1日,金华运乾公司与蓝世雅公司签订了劳务用工《服务合同》,有效期1年。合同约定由蓝世雅公司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为金华运乾公司提供一定数量从事装卸搬运的工作人员,并由后者向蓝世雅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费用支付时除蓝世雅公司服务费外,还包括员工工资,统一由金华运乾公司转账蓝世雅公司,再由其发放至员工账户。实际用工为金华运乾公司具体负责,包括员工招聘及日常管理。员工入职后通过扫描二维码,在互联网平台与蓝世雅公司网签《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其后蓝世雅公司为员工缴纳商业保险。

(三)人员情况

1.死者情况。文某,男,41岁,湖北宜恩县人,身份证号码:42280119******443X,暂住金东区鞋塘办事处前楼下村,系金华运乾公司内装卸搬运工,主要负责使用托盘搬运车装卸、搬运物流货物。2023年2月9日,其通过朋友介绍到金华运乾公司应聘。2月11日开始试用,2月14日转正。事发时文某尚未与蓝世雅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且未缴纳社保及商业保险等。

2.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情况。金某某,男,38岁,浙江桐庐人,身份证号码:33012219******3216,金华运乾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发时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上海韵达运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浙江省总经理,并担任浙江省内其他多家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现场情况

事发地为金华运乾公司货物分拨中心区域,主体为钢结构,货物堆放平台高3米,面积约2万平方米,主要用于物流货物中转仓储。货物平台按南北向分若干线路区域及运输车辆停靠点,中间设有安全通道和货物临时堆放区,并安装有视频监控。事故点位于分拨中心发往“衢州”线路区域堆放区,现场有一台“中力”牌托盘搬运车,型号为RPL201。托盘搬运车为电力驱动,驾驶位周围有高约0.3米的护板。托盘搬运车南侧有一台高约1.8米、底边长为0.7米的直四棱柱货柜,呈东西向侧倒状态,底部朝西。货柜侧面贴有“乐清寄往衢州”的标签,并标有“配件”、“300kg/1.0m³”等字样。货柜底部自带一个方形木质托盘,托盘有4只高约0.15米的木质支撑脚,靠东南侧一只支撑脚已缺失,货柜北侧旁边地面有大量血迹。

经现场检查,金华运乾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资料缺失,且未按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及按规定建立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厂内未设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识及相关措施。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3年2月23日上班后,金华运乾公司搬运工文某按往常操作流程,使用场内托盘搬运车将物流到站货物进行卸载,并搬运至指定区域。9时49分许,文某将一台四棱柱状货物搬运至“衢州”分拨点临时存放,由于货物靠托盘搬运车方向左侧一只支撑脚缺失,货柜放至堆放点后突然出现向内侧倾倒。文某试图跳下托盘搬运车,用手去扶稳货物,不慎被驾驶位护板绊倒,摔倒在货柜倾倒方向的地面,被倒下的货柜砸中上半身。现场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迅速开展施救,组织人员把货物翻开后将文某救出。现场线路主管韩某某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了相关情况。10时许,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文某送往医院抢救。11时30分许,文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接应急联动警情后,金东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鞋塘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期间,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有关部门赶往事故现场,并召集相关单位对事故上报、调查、善后等工作进行了布置,各单位按职责分工有序展开工作。

三、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察、笔录调查、查阅资料,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文某在搬运货物过程中未能认真查验货物安全状况,货物放置后因一只支撑脚缺失而发生倾倒;文某擅自下车试图徒手扶住重型货物;导致在下车扶重物的过程中不慎摔倒,自身被倾倒的货物砸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金华运乾公司未按规定对新上岗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未落实管控措施且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对物流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双预防”工作,且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形成闭环管理。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

1.文某在搬运货物过程中未认真查验货物安全状况,在货物发生倾倒时,违反金华运乾公司“禁止徒手扶重物”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试图下车徒手扶重物,导致自身被倾倒的货物砸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文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金华运乾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某未按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且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金东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金华运乾公司在新上岗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情况下让其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制度,未按规定开展风险辨识,未落实管控措施且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金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关联责任单位

4.蓝世雅公司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为金华运乾公司提供劳务用工服务,违规为相关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损害从业人员权益,建议由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

5.金东区交通运输局对物流企业监管不到位,未严格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检查,未及时发现企业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并指导督促企业扎实开展风险辨识及管控。金东区交通运输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对物流中心负责人及具体监管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书面材料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6.属地政府金东区鞋塘办事处对物流企业生产日常安全监管检查存在漏洞,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形成闭环管理。金东区鞋塘办事处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对分管领导及网格监管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书面材料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仅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更要关注“物”的动态安全管理,积极开展风险因素辨识,确保“人”和“物”始终处于安全状态,从源头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同类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双预防”机制,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成金华运乾公司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货物的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结合本行业特点,有针对性组织专题安全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二)责成金华运乾公司及相关公司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三)要求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进一步厘清并履行监管职责,必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积极学习《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相关职责,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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