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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王人镇“2020.4.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6日

2020年4月12日10时30分左右,我县王人镇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232号)的规定,经县政府领导批准,成立了利辛县政府“2020.4.12”王人镇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总工会、农业农村局,王人镇政府和县电信公司等单位抽调人员参加,按照相关规定,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深入相关单位查阅资料,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以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王人镇郭营村邓道宅庄南约300米地块内。2017年11月7日,利辛县高科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与王人镇政府签订《构树产业扶贫项目合作协议书》,租用事发地块用于种植树林及开发附加产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高科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臣,住所: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东侧延陵大道北侧国际丝网城12#楼A111,成立于2017年7月11日,注册资本:玖仟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TGOA3W(1-1)。该公司于2018年初先后进行融资200万元,股东分别为韩*、吕*兴、韩*、韩*、韩*等五人。刘*臣因常年在外,委托韩涛管理公司具体业务。

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利辛分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解松明,系国企分公司,设有综合管理(办公室)、政企客户、网络和销售服务四个部门,乡镇设有11个营业部,每个营业部负责2-3个乡镇电信网络业务。杆线架设和维护由网络部组织实施,负责人沈波,分管副总张东超。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王人镇郭营村邓道宅庄南地沟塘东,郭雷养鸡厂西南角西约150米处,西距S238省道约500米,北距邓道宅庄约300米。现场勘验时遗留有拖拉机和旋耕机,拖拉机无牌照,系山东潍柴华丰动力有限公司生产,型号R4105IT3-1,出厂编号6090508,座位上有血迹。拖拉机驾驶座上方压有断裂的电信线杆,线杆上遗留有固定杆子用的钢丝斜拉线、吊线(固定光纤用)和固定电力线的陶瓷绝缘子,该线杆此段南北走向,为通信线路最北端线杆。拖拉机后连带IGQN-200JⅡ型旋耕机,旋耕机上缠有拉线,拉线另一端固定在电信线杆上,拉线上未发现红白相间保护套。拖拉机北约10米处是电信杆栽种处,有断裂痕迹,北约7米处地上散落有拖拉机右侧尾灯罩,南约30米地上散落有光纤线,南约50米有另一电信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12日上午8时许,高科公司负责人韩*安排临时工人韩*到王人镇郭营村邓道宅旋地,10时30分许,韩*驾驶拖拉机后带旋耕机旋地过程中,旋耕机将固定电信线杆的钢丝拉线缠入,拉线带动电信线杆,将电信线杆拉断,电信线杆倒地过程中砸中正在驾驶拖拉机的机手韩奎头部,韩奎被砸伤致死。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其他人员。10时43分许,王人镇郭营村小李庄村民孙*君到事发地倒垃圾发现事故,向郭营村主任*卫古反映,邓*古随即拨打王人派出所和王人镇中心卫生院电话,并向镇领导汇报;10时55分许,民警到达现场;11时许,王人镇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发现韩*心脏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现场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人镇政府积极协调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善后处理工作,由于各方对责任划分意见不一致,高科公司与死者亲属就善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巩店镇政府经过多次协调,4月26日,死者下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韩*,男,汉族,农民,现年54岁,身份证号码342130********4195,高科公司临时工,无农机驾驶资格,住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该事故由于涉事各方未就善后达成一致,按事故赔偿和经济损失核算等有关规定,估算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原因、责任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韩奎违反农机管理有关规定,驾驶无牌照农用拖拉机旋耕机在旋地过程中,疏于观察,电信杆拉线缠入旋耕机,致电信线杆拉断,砸中韩奎头部致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高科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投入不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2.电信利辛分公司,对在用电信杆线安全维护及安全标识缺失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3.利辛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检查农业种植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不到位。

4.王人镇政府,对辖区内农业机械使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失察失管,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

5.巩店镇政府,未认真开展农业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韩*,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刘*臣,高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77号令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年收入30%的罚款。

3. 韩*,高科公司实际负责人。安排不具有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作业,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张*超,电信利辛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电信建设维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信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电信利辛分公司根据国有职工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沈*,中共党员,电信利辛分公司网络部负责人,对电信杆线负有维护管理职责,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电信利辛分公司根据国有职工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陆*,中共党员,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分管全县农机监理和农业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处理。

7.高*,中共党员,县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股负责人。负有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职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贾*萍,中共党员,王人镇人大主席,分管农业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处理。

9.程*,中共党员,巩店镇人大主席,分管农业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其向县安委会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高科公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投入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77号令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电信利辛分公司,未排查发现事故线杆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和维护工作开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3.利辛县农业农村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4.王人镇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5.巩店镇政府,未认真开展农业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成其向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由县安委会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全县养殖业、屠宰业、渔业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在建项目等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开展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二)公安、交通和农机监理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农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农机安全风险管控,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遏制无证无照驾驶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发生,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

(三)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全国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细化实施方案,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省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四)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以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风险防控措施落实,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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