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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某公司“2017.8.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17年8月2日8时50分左右,庐江县******公司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市政府安委办《关于挂牌督办庐江县“2017·8·2”物体打击事故的通知》(合安办函〔2017〕127号)要求,庐江县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吴礼贵任组长,庐江县监察局、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总工会、庐江县冶父山镇政府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庐江县检察院派员组成庐江县“2017.8.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了工贸行业、建筑施工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庐江县******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份,位于庐江县冶父山镇石山社区,公司注册资本3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24686889739A,为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公司经营范围为钢筋砼排水管、水泥制品、水泥预制件加工、销售。主要产品有ф300mm-2000mm平口管、ф300mm-2200mm承插式排水管、ф800mm-2000mm钢承口顶管等。

(二)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事故现场为庐江县******公司露天制管车间, 事发前3名工人正在拆除制管模具,其中2名工人正在拆模作业,1名工人装模作业,之间直线距离约6m,水平垂直距离约2m。拆模模具的型号是企口2000mm*2000mm,结构为四块,两头圆形钢铸件,中间有十二颗螺丝,装模的模具直径约为0.8m。堆放钢筋笼区域与露天制管车间轨道距离为4m,钢筋笼的型号有2000mm*2000mm企口10套,2000mm*2000mmF型顶管15套。型号为MHST-18MA3的5吨门式起重机已停在一侧终端。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庐江县******公司现有在职职工、技术人员35人,下设四个车间,各车间主任负责所在车间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夏***和副总经理兼安全科长陈***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公司于2013年第一次通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2016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复审验收。

(四)事故单位拆模相关工艺

先由起重机垂直从蒸养池内吊出管模(企口钢模)至制管车间拆模现场,缓慢落在地面上并支稳,调整好上下部位后,由工人对称拆卸连接螺栓,用撬棍撬钢构件。拆模时两头不得有人,防止拆除的钢构件滚出伤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7年8月2日上午,庐江县******公司徐***、李***两名工人在拆除吊到露天制管车间管模,他们先拆除管模上螺栓,正用撬棍拆除企口钢模上直径2m多的钢铸件。夏***正在露天制管车间背对徐***、李***两名工人安装直径0.8m的企口钢模,之间直线距离约6m,水平垂直距离约2m。8时50分左右,临时工王***在未接受工作安排情况下,从厂房内木垫车间出来,弯腰从钢筋笼(直径为2-2.4m)里违规穿钻后,从徐***、李***背面到拆模作业现场,正好被拆下的约有1吨重钢铸件砸中腰部以下部位。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等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展开施救,并向公司负责人陈***报告。陈***及时到达现场,并安排一辆皮卡车由夏***、李***等4人护送伤者王***到庐江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公司负责人随后赶到中医院。经县中医院抢救无效,王***于10时30分左右死亡。王***死亡后,公司人员通知死者亲属,死者亲属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中午12时左右,庐江县冶父山镇派出所电话报告庐江县冶父山镇政府,庐江县冶父山镇政府及时向庐江县安监局进行报告。庐江县安监局和庐江县冶父山镇政府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工作。8月7日,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图1:事故单位平面图及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2:庐江县******公司“2017.8.2”事故现场照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王****,男,汉族,1958年4月4日出生,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人,身份证号码为342622195804044177。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安全意识淡薄,经过制管车间企口管拆模作业现场,被拆下的重钢铸件砸中,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庐江县******公司

露天制管车间现场拆模作业区域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王***无培训考核记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冶父山镇政府

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了安全检查,制订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但未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庐江县******公司“2017.8.2”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王***,安全意识淡薄,自行经过拆模作业现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夏***,庐江县******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月2日8时50分左右发生事故,中午12时左右才上报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庐江县******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科科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夏***,庐江县******公司露天制管车间主任兼该车间安全员,未认真组织开展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庐江县******公司,现场拆模作业区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且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无记录;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建议由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庐江县冶父山镇政府,虽部署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了安全检查,制订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但未认真落实监督检查职责,依据《庐江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庐政办[2017]75号)第六条规定,建议由庐江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通报批评,其分管企业负责人由庐江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负责人对其诫免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庐江*****公司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严格起重机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加强员工日常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露天制管车间现场拆模作业区域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治理安全隐患,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

(二)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冶父山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五级五覆盖”、“一岗双责”和“网格化”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检查要全面、不留死角,且要有记录,对存在问题按照隐患排查“五落实”要求,跟踪问效,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各镇(园区)、县直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起事故教训,要以作业现场为主体,积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尤其是加强对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物件拆装等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的排查;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作业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危险性辨识。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对存在的现场作业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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