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12月8日,石炼钢厂转炉工序供应工段废钢甲班两名供料工任文海(男,54岁,初中、合同制)和曹新会配合3#天车吊运废钢。9:45左右,任文海指挥3#天车将刚给1#转炉加完废钢的8#空废钢斗(自重约7吨,高1.6米,长2米)放在圆钢切头堆上(总高度约2米),距东侧平放在地面呈南北方向放置的9#废钢斗约1.5~2米,废钢斗口均朝向南侧。9:50左右8#空废钢斗放好后,3#天车司机杜东风与接班司机何拥军换班,由何拥军驾驶3#天车到9#废钢斗上空,供料工曹新会站在9#废钢斗东侧由北向南挂吊环,任文海站在9#废钢斗西侧由南向北挂吊环。9:55左右,东安公司运输一公司司机霍少波驾驶70#自卸车(装有圆钢切头28.52吨)从转炉车间北门倒车进入废钢场地,在8#废钢斗西侧起斗卸车,圆钢切头直接冲击放在切头堆上的8#空废钢斗,造成8#废钢斗向东倾斜滑动,将任文海挤在两废钢斗之间。天车司机何拥军看到后就急喊曹新会:“老任被挤住了”。曹新会发现任文海被挤在8#和9#废钢斗之间,马上跑到废钢室叫人抢救,天车班长赵爱民用对讲机通知调度。
值班主任李贵和与天车段长姚金海赶到现场后,指挥人员与3#天车配合,将任文海救出,并通知120救护。任文海被送至石家庄市第三医院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经济损失: 260000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 260000元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总经理张银华、副总经理黄永建等公司领导及安全清洁生产部、武装保卫部、工会、炼钢厂等有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开展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拍照等取证工作,武装保卫部设专职经济民警保护现场。同时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等部门。
事故当日,在炼钢厂会议室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初步分析。12月9日、10日,由安全清洁生产部、武装保卫部、炼钢厂、东安公司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了多次事故综合分析会。根据事故调查组多方面调查和反复分析论证,一致认为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东安公司70#自卸车卸圆钢切头时,切头撞击放置在切头堆上的8#废钢斗,导致8#废钢斗向东倾斜滑动,将任文海挤在两废钢斗之间,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在事故调查中,天车工何拥军向调查组反映:“他在天车上看到东安公司70#自卸车卸圆钢切头时,切头撞击放置在切头堆上的8#废钢斗,导致8#废钢斗向东倾斜滑动,将任文海挤在两废钢斗之间”。而且炼钢厂一名职工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后,用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照片清楚的显示圆钢切头已埋到了8#废钢斗的耳轴上侧。
2、间接原因
(1)东安公司司机违规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项重要原因。
炼钢厂安全操作规程(转炉部分)“废钢工安全操作规程”第4条规定:“运送废钢车辆要有专人指挥,防止撞在设备和建筑物上”。而东安公司司机卸车前在无人引导和指挥下,自行卸车。
(2)8#废钢斗放置在圆钢切头堆上,位置不当。
炼钢厂“OSH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中第238项危害因素辨识结果:要求废钢斗放置要平稳、可靠。受害职工任文海未严格执行规定,将8#废钢斗放置在圆钢切头堆上(总高度约2米),处于不稳定状态,易倾斜滑动。
(3)炼钢厂对废钢场地管理存在漏洞。
虽然炼钢厂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运送废钢车辆要有专人指挥。但通过此次事故和调查可以确定,此项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落实,送废钢的车辆在无人引导和指挥的情况下经常进出,炼钢厂废钢管理工未以制止,造成违章行为长期存在,并最终酿成事故。
(4)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岗位作业人员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外来车辆的违规行为以及定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未及时发现,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
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1、炼钢厂对废钢场地的所有废钢斗实施定置管理,明确规定存放的位置和标准。
责任人:马金平 完成时间:12月10日前
2、举一反三,对炼钢厂所有备品、备件及各类物品的摆放做到定置存放,稳固、可靠。
责任人:马金平 完成时间:12月12日前
3、在炼钢厂转炉车间北门设立警示标志,告知外来车辆的安全要求;
责任人:张立强 完成时间:12月22日前
4、加强对相关方的监管力度,并对有关相关方安全负责人进行培训教育,开展安全交底,并督促各相关方对其司机开展安全教育;
责任人:张立强 完成时间:12月20日前
5、组织岗位员工认真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加大日常检查、考核力度;
责任人:张立强 完成时间:长期
6、炼钢厂从内部着眼,针对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内部整顿。
责任人:巩飞 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
7、在全公司开展“吸取12.8死亡事故教训,强化定置管理,加大对相关方监管力度”活动。
责任人:曹秀海 完成时间:12月31日前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虽然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是东安公司司机违规作业所致,但也反映出石钢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参照石钢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如下:
1、公司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对任文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
减发总经理张银华年收入500元;
减发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黄永建年收入1000元;
减发副总经理刘石虹、惠荣、总会计师刘贞锁、工会主席范宝恕年薪收入500元。
2、原安全清洁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任文海事故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
减发原安全清洁生产部主管副部长曹秀海年收入1000元;
减发原安全清洁生产部副部长杨建维年收入500元;
3、炼钢厂领导班子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建议:
减发厂长巩飞年薪5000元;
减发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张立强年薪5000元;
减发副厂长马金平年薪4000元;
减发副厂长董大西年薪4000元;
减发厂长助理郭旭东年薪2000元;
减发厂长助理刘勇年薪2000元。
4、炼钢厂供应工段段长康胜利、废钢甲班班长王家训对定置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重视不够,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外来车辆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加以制止,岗位员工安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负主要责任。建议:
减发供应工段段长康胜利工资800元;
减发废钢甲班班长王家训工资500元。
5、炼钢厂安环科长刘驰对职工教育、检查考核不足,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
减发安环科长刘驰工资200元。
6、对炼钢厂当月挂黑牌考核,减发炼钢厂转炉工序工资50元/人。
7、东安公司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按双方签定的《安全环保协议书》规定:扣东安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