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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7.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9日

2018年7月12日16点许,位于大岭山镇颜屋村的南二巷3号一居民楼发生一起事故,1人在拆除民房内楼梯时被塌下楼梯砸伤,经送大岭山医院,于7月12日18点许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7月1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监察室、总工会、公安分局、住建局、颜屋村委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岭山镇“7·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筑物情况

该建筑物位于大岭山镇颜屋村南二巷3号一居民楼,占地约160平方米,楼高6层半。事故地点位于该居民楼后门一楼。楼梯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由一楼通向二楼,分为2个梯段,中间为楼梯平台。致害物为第2个梯段水泥钢筋楼梯,该楼梯高3.5米,楼梯平台净高2.2米,梯段板长2.1米,宽1.2米。死者被塌下的第2梯段楼梯压住胸。

                 图一 房屋示意图

(二)人员基本情况

黄安曹,死者,男,  年  月   日出生,  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上饶市          。为该工程承接人之一。

丁国权,屋主,男,  年  月   日出生,  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身份证地址:       。为该涉事房屋屋主。

王昌丰,男,  年   月    日,   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上饶市                 。为该工程承接人之一。

黄昌胜,男,   年   月   日出生,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蓝山县       。为该工程中介人。

(三)工程基本情况

2018年7月10日,屋主丁国权想找人拆除房屋后门一楼的楼梯和墙,于是打电话给黄昌胜,黄昌胜因为没有时间,就介绍王昌丰给丁国权。王昌丰看过现场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只是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该工程的墙及楼梯的全部拆除费用为人民币1800元。王昌丰接到工程后,找到之前一起做事的黄安曹,并约定工程第一天让黄安曹单独一人先拆除楼梯和墙,第二天两个人再一起把一楼室内的梯渣清到外面,完工后两人按各自工作天数比例来分钱,各负其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12日7点许,黄安曹来到事发房屋后门一楼开始拆楼梯和墙,10点许,屋主丁国权到事发点看到黄安曹正在从下往上拆除楼梯的第1梯段。13点30分许,王昌丰到现场看黄安曹施工情况,看到黄安曹正在休息,楼梯已经拆除第1梯段及两梯段中间平台。14点许,屋主丁国权看到黄安曹开始继续拆除第2梯段。16点许,丁国权和朋友在隔壁小加工厂办公室喝茶,听到自己房屋后门内“砰”的一声,迅速赶到施工现场,发现黄安曹已被塌下来的第2梯段楼梯板压住胸口,脸朝上,当时黄安曹还有意识,能喊“救命”,丁国权立马叫附近的人过来帮忙,把压住黄安曹安的楼梯抬高,救出黄安曹,丁国权借用朋友的车将黄安曹送往大岭山医院抢救,经大岭山医院抢救约1小时,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大岭山镇安全监管分局、大岭山杨屋派出所、颜屋村委会等部门获悉事故情况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和保护,进行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并责令该工地停止施工,未造成次生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2018年7月16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丁国权、王昌丰与死者黄安曹家属沟通协商,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2018年7月21日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死者遗体火化。目前,事故善后处理和赔偿工作已全部完毕,没有出现因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黄安曹,男,   年   月  日出生,  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上饶市        ,死亡原因: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多脏器损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评估,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8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并聘请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黄安曹违规作业。拆除楼梯前,未先了解清楚楼梯的结构构造,盲目施工,安全意识不足,站在楼梯板下方作业,从而被蹋下的楼梯板压住胸口致死。

(二)间接原因

1.施工顺序不合理。

黄安曹拆除楼梯时,从下往上拆除,先拆除了下面的梯段和楼梯平台。拆除第2梯段时,黄安曹站在需要拆除的楼梯下方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16)第4.1.2规定: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2.施工组织不合理。

黄安曹拆除楼梯时未制定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单独一人作业,现场无人员监督。未遵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16)第4.5.4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3.事发楼梯存在安全隐患

事发楼梯的梯段板与二楼楼层是采用植筋的连接方式,未经过植筋拉拔试验测试,梯段板与二楼楼层的连接整体性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附录A第1.1条规定:混凝土结构后锚固工程质量应进行抗拔承载力的现场检验。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安全意识淡薄,盲目拆除而导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一)黄安曹,作为拆除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足,违规作业,拆除楼梯前,未具体了解楼梯的结构构造,未制定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盲目施工,施工时单独一人作业,现场无人员监督。

(二)大岭山住建局,作为建筑工程的监管单位,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7〕42号)文件的规定:“一是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住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该工程为改建工程,额度为30万以下,不需要到大岭山住建局进行备案或者报备手续。

调查中未发现大岭山镇住建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颜屋村委会,作为事故发生属地主管部门,大岭山镇颜屋村委会综合管理办公室设有综合管理巡查员5人,共分4个片区对本辖区巡查,每个片区巡查员1名,办公室组长1名。巡查员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在建民房的检查与监督,每个工作日发出8人次对本村50多宗在建民房进行巡查,今年以来巡查次数累计1300余次,对在建建筑存在安全施工隐患的发出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200多份。因近年来建设领域安全事故频发,村委会要求从2018年1月份开始对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顿,到2018年6月份才能复工,并加强对民房建筑的管理。今年以来村委会共3次召集区内所有在建民房业主、包工头进行建筑安全培训会议并强调施工安全的重要性。村委会本次发生的事故为改楼梯工程属室内装修小工程,并没有到颜屋村委会办理开工报备手续,而且当天就发生了事故。

调查中未发现大岭山镇颜屋村委会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大岭山镇“7·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责任认定

黄安曹,拆除楼梯前,未具体了解楼梯的结构构造,未制定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盲目施工,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1.黄安曹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黄安曹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相关行政部门督促事故相关单位明确负责人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为防范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各级建筑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包工程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进一步强化施工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自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安全生产。

(二)建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核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督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施工管理,杜绝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同时要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落实现场安全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督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格施工管理,杜绝各类违章违规行为。

(三)颜屋村委会要认真汲取这次事故教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全村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督促建筑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整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整治施工管理人员无资质上岗等行为。对未及时发现隐患或限期内隐患未整改、违法违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不力的施工单位,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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