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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汉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10·18”土方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04日

 2013年10月18日15时30分许,石家庄汉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事故发生后,石家庄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0月19日,石家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石家庄汉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10·18’土方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1、石家庄汉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市政公司)。成立于2005年,营业执照注册号:1301822001072,经济类型:私营,公司地址位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李洪杰。该公司主要从事机电设备安装、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材料销售、民用建筑、水电暖安装作业工程、公路路面工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工程。
2、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公司)。成立于2002年,营业执照注册号:13000040000064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2〕005474,经济类型:中外合资经营,经营地址位于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法人代表:杨宇。该公司为石家庄百强企业 ,注册资金3亿元,下设5个分公司、11个部(室),员工1100人,由河北省天然气、昆仑燃气等公司提供天然气气源,进行分销,年销售收入3亿元。
3、工程概况。2013年8月28日,新奥燃气公司与汉龙市政公司签订“石家庄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项目定义:XA-52A13Q410G01”,工程内容包括长约640米、管径D219土方开挖、回填、阀门井砌筑及余土外运等全部工程,工程工期30天。工程开工后先用钩机作业,当剩余10余米时因涉及国防光缆被迫停工,经与有关单位协调于10月18日复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年10月18日7时许,汉龙市政公司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现场负责人李森浩,安排6名工人对剩余10余米管道沟进行人工开挖作业,至15时30分左右,管道沟开挖长度约10m,宽约0.7m,深约1.4m,地面之上堆有垃圾土高约1.0m,总计垂直高度约2.4m,新开挖的管道沟南侧土方突然坍塌,将正在作业的刘喜荣、冯建设2人掩埋。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同时拨打了120和119急救电话。消防人员赶到后,将刘喜荣、冯建设救至地面,120急救车将2人送往省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的有关规定,未进行放坡或支护,在沟两侧近边沿堆土,造成边坡坍塌,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汉龙市政公司不具备施工的资质和资格。该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20条之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承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资质。
2、汉龙市政公司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该公司在天燃气管道沟挖掘过程中,当机械作业无法进行,剩余十几米需人工作业时,临时从劳务市场招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便安排人员上岗作业,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土方作业安全常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没有认识到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造成事故发生。
3、汉龙市政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该工程在机械作业无法进行后处于停工状态,复工时未经监理方许可擅自组织复工,造成作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作业前现场负责人未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开挖过程中不进行放坡或支护,在沟两侧近边沿堆放大量土方,致使土体结构受力失衡,南侧大面积坍塌。
4、汉龙市政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管道沟挖掘作业过程中,李森浩作为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早晨开工安排完工作便离开现场,直到下午2点多才返回工地,造成施工现场无人监管、工人违规作业,返回后对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组织人员及时排除、视而不见,造成事故发生。

5、新奥燃气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不严格。在组织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施工过程中,认为此项目只是一个标的额5万元左右的小工程、工程施工简单、汉龙市政公司又是一家多年合作单位,在施工单位资质审核、施工现场管理等各方面都未严格把关,以致把工程项目承包给了不具备施工资质和施工素质的单位及人员,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违章操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刘喜荣,汉龙市政公司职工。未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有关要求对开挖作业进行放坡或支护,导致边坡坍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冯建设,汉龙市政公司职工。未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有关要求对开挖作业进行放坡或支护,导致边坡坍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1.李森浩,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工人违反《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要求开挖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汉龙市政公司依照内部规定给予开除,并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2.白连军,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汉龙市政公司依照内部规定给予开除,并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3.张金伟,新奥燃气公司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甲方代表,负责对施工现场工作协调和安全巡查。未认真履行甲方现场代表安全管理职责,协调督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新奥燃气公司依照内部规定扣除其2013年安全风险抵押金4000元,留厂察看6个月,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4.李艳丽,新奥燃气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证照资质。在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管理工作中,未认真审查汉龙市政公司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成新奥燃气公司依照内部规定扣除其2013年安全风险抵押金4000元,留职察看6个月,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5.李华,新奥燃气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在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新奥燃气公司依照内部规定扣除其2013年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留职察看6个月,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6.闫兰英,新奥燃气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及工程,分管公司工程管理部。在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新奥燃气公司依照内部规定扣除其2013年安全风险抵押金6000元,留职察看6个月,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报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李洪杰,汉龙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建议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的规定,对李洪杰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1.2万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汉龙市政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职工安全培训及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石家庄市安全监管局处15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责令新奥燃气公司将汉龙市政公司清出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严格按照工程招标程序,重新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该工程剩余施工项目。
   (二)新奥燃气公司要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严格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条件和人员资格,加强对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控,防止事故发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汉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安舍路(景源街至汇君城)街区中压天然气工程
           ‘10·18’土方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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