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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0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我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和三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一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设区的市级(含省管试点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五条 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三级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第六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自评员培训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员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及其聘请的安全标准化专家、危化品企业的自评员。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并公告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建议名单,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三)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四)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省内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省内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三)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四)每年至少进行1次质量保证体系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三)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培训、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聘请安全标准化专家,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安全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二)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的单位对危化品企业自评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的,颁发自评员培训证书(样式见附件1)。
        培训教师一般应具备评审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
        第十六条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三)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评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备案表(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专业技术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用合同等)及复印件,有关设施、设备清单;
          (五)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将申请资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第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申请资料或现场核查情况确定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
        第二十条 经备案的标准化评审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发布备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备案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前,继续承担咨询评审业务的评审单位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四章 自评与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危化品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危化品企业应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计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3),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危化品企业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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