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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标 准 号: GB 13318-2003
替代情况: 替代 GB 13318-1991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03-09-01
实施日期: 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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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10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10.1基本要求
  10.1.1发现、分析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
  10.1.2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10.1.3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环保知识的培训、教育。
  10.1.4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和减少各种损失。
  10.2人员
  10.2.1基本要求
  10.2.1.1心理,生理条件应能满足工作性质的要求。
  10.2.1.2应定期进行体检,其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工作性质的要求。
  10.2.2技能要求
  10.2.2.1必须掌握岗位的生产技能,并经安全、环保知识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0.2.2.2熟悉锻造生产过程中存在和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并能根据其危害性质和途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0.2.2.3了解本岗位及相关岗位的关系,掌握工作方法和措施。
  10.2.2.4掌握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10.2.2.5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10.2.2.6掌握应急措施和急救方法。
  10.3安全、环保管理机构
  10.3.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10.3.2安全、环保管理机构按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职能和职责、检查、监督和贯彻国家、部门下达的指令和规定,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实行全面、系统的标准化管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振动允许标准
  A.1垂直振动
  垂直振动允许标准按表A.1的规定。
  表A.1


  A.2水平振动
  水平振动允许标准按表A.2的规定。
  表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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