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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标 准 号: GB 13318-2003
替代情况: 替代 GB 13318-1991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03-09-01
实施日期: 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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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8锻造生产工艺
  8.1一般要求
  8.1.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从事锻造生产。
  8.1.2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完整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8.1.3作业前应认真地检查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电气、仪表及各类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各类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
  8.1.4各类设备不得进行超负荷作业。
  8.1.5严格遵守GB/T6067的规定操作起重机械,并对吊具进行定期检查。
  8.1.6作业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应有影响操作的物品存在,物品应严格按指定区域归类堆放,排列有序。
  8.1.7工作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区内。
  8.2备料
  8.2.1在锻锤上下料时,首锤应轻击,锻击不得过猛,坯料两端不得站人。工具应完好干净,不得沾有油、水等物,放置要正确,严禁冷剁下料。
  8.2.2剪断机下料前应检查其自送料装置或吊运棒料装置,应安全可靠。
  8.2.3锯床下料时应设置防护罩,防止铁屑飞溅伤人。
  8.2.4砂轮下料时,砂轮切线方向不得站人,并设置防护装置和在粉尘运动方向上安装吸尘装置。
  8.2.5碳钢和低合金钢大锻件采用火焰切割时,应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并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8.3加热
  8.3.1新砌的加热炉投入运行前应按烘炉工艺规程规定进行烘炉,烘炉结束后方可投入使用。
  8.3.2装取料的工具及机械应完好,操作人员在钩料时与燃煤加热炉出料口应保持一定距离,防止炉门口喷火灼伤。
  8.3.3燃气、燃油加热炉点火时,操作人员应避开点火孔和炉门,以免喷火灼伤。
  8.3.4燃气加热炉点火前应先将炉门全部敞开,将炉内废气全部吹走后再关气阀。着火物放进点火孔内,再缓慢打开煤气阀门,再开空气阀。
  8.3.5煤气压力低于80×133.322Pa时不能点火;正常燃烧过程中煤气压力突然下降到不足20×133.322Pa时,应立即紧急停炉,迅速关闭煤气阀门。
  8.3.6燃气、燃油加热炉使用中若突然停止送风,应迅速关闭阀门。在观察喷油情况及燃烧情况时,应距离炉门1.5m之外。
  8.3.7检查管路是否存在渗漏时,严禁使用明火。
  8.3.8中频感应加热设备的冷却水必须经软化处理,其温度不得低于作业场地内空气露点的温度,感应器不得在空载时送电。
  8.4锻造
  8.4.1自由锻造
  8.4.1.1作业前应检查所有工具应符合安全操作的要求,完好无损。
  8.4.1.2作业人员不得将手或身体各部位伸入锤头行程内,应使用专用工具清扫氧化皮。
  8.4.1.3锻打时锻件应置于砧座中心部位,首锤应轻击,然后重击,并即时清理氧化皮。
  8.4.1.4使用脚踏开关操纵空气锤时,在需要悬空锤头时应将脚离开踏板,防止误踏。
  8.4.1.5大型锻件的锻造使用起重机作辅助工具时,挂链与吊钩应用保险装置钩牢,锻件挂链和送料叉上的位置应平稳可靠,防止滚动脱落。
  8.4.1.6使用低碳钢制造的夹钳必须与锻件形状,尺寸相适应,夹持较大锻件时应用钳箍箍紧。作业人员手指不得伸入钳柄中间,钳子端部不得正对着身体。
  8.4.1.7毛坯和锻件传送应采用机械传送装置,不得随意抛掷。
  8.4.2模锻
  8.4.2.1装卸模具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模具安装必须安全可靠,经试车合格后方可使用。
  8.4.2.2模具应按规定进行预热。
  8.4.2.3蒸汽锤、电液锤锤头、锤杆下部亦应预热,开锤前应将汽缸中的冷凝水排出,冬季空转5min~10min,夏季空转2min~3min。
  8.4.2.4工作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取放锻件,手和身体各部位不得伸入模具之间。氧化皮清扫应使用专用工具。
  8.4.2.5机械压力机工作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检查离合器、制动器、滑块与导轨、轴承及各部位联接件等处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8.4.2.6安装切边模应测量凸凹模闭合高度,保证在一个冲程内完成切边,并及时清理飞边。
  8.4.2.7锻件校直时应选择合适的校直设备,校直前锻件应放置稳定牢固,锻件两端不应站人。
  8.4.2.8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
  8.4.2.9严禁打空锤,严禁打过烧及低于终锻温度的工作。
  8.5清理
  8.5.1清理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应乱堆杂物。
  8.5.2应优先采用喷(抛)丸作业,并配有高效安全的湿法除尘系统。
  8.5.3采用刮刷、高压水、水中放电清理热坯料氧化皮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8.5.4酸洗作业前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启动室内通风装置。
  8.5.5配制酸洗液时,应将酸液缓慢的加入水中。切勿将水加入酸液;配制混合酸时,先将盐酸加入水中,再加硝酸,最后加硫酸。向槽中补充酸液、药品或加水时,应仔细搅拌,防止溶液溅出。
  8.5.6起吊挂具应牢固可靠,锻件出入酸槽应轻缓平稳,不应碰撞槽壁,出槽时应将酸液控净。酸洗用起吊挂具应定期检查,起吊挂具腐蚀量大于原尺寸10%的,应报废更新。
  8.5.7操作中若不慎溅触酸液,应立即用自来水清洗,并妥善医治。
  8.6检验
  8.6.1锻件检验应根据锻件材料、外形、尺寸正确选择检验方法、检验设备和仪表。
  8.6.2采用磁粉、荧光、X射线检验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9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9.1基本要求
  所有锻造作业场地都必须制定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并能达到GB12801-1991中6.1的基本要求。
  9.2防护用品
  9.2.1按GB/T11651中有关规定定期向操作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9.2.2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9.2.3在锻件酸洗、X光、γ射线、荧光探伤等对操作人员身体危害程度较大的作业环境中,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统一洗涤、消毒、保管和销毁。
  9.3防火防爆
  9.3.1在存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和存在易燃、易爆因素的设备和作业场地,应按消防规范的有关要求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9.3.2锻造作业场所和煤气间必须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系统。
  9.3.3重要的控制室、配电间,贵重设备和仪器等应备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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