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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JGJ 147-2004
替代情况: 被 JGJ 147-2016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 2005-01-13
实施日期: 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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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01日

  5.0.4 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0.5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0.6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2 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 安全技术交底;

  4 脚手架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记录;

  5 劳务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6 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0.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5.0.8 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 文明施工管理

  6.0.1 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6.0.2 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0.3 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6.0.4 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6.0.5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动火时,必须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作业时应配备专人监护,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6.0.6 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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