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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JGJ 147-2004
替代情况: 被 JGJ 147-2016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 2005-01-13
实施日期: 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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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01日

  4.3.4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4.3.5 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4.3.6 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4.3.7 对烟囱,水塔类构筑物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时,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振沟。

   4.3.8 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爆破振动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建筑基础爆破拆除时,应限制一次同时使用的药量。

  4.3.9 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牢固可靠。

  4.3.10 爆破拆除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和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非电导爆管起爆应采用复式交叉封闭网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导爆索网路或导火索起爆方法。

  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4.3.11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爆破指挥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安全距离设置警戒。

  4.3.12 爆破拆除工程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要求外,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

  4.4 静力破碎

  4.4.1 进行建筑基础或局部块体拆除时,宜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

  4.4.2 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3 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放。

  4.4.4 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4.5 静力破碎时,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查清原因并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

  4.5 安全防护措施

  4.5.1 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

  4.5.2 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有验收记录。

  4.5.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4.5.4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4.5.5 施工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5 安全技术管理

  5.0.1 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5.0.2 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5.0.3 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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