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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JGJ 147-2004
替代情况: 被 JGJ 147-2016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 2005-01-13
实施日期: 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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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8月01日

  2 一般规定

  2.0.1 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0.2 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0.3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2.0.4 拆除工程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5 施工单位应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6 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2.0.7作业人员使用手持机具时,严禁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2.0.8 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2.0.9 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 施工准备

  3.0.1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0.2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0.3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 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2 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设施分布情况资料。

  3.0.4 建设单位应负责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0.5 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

  3.0.6 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3.0.7 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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