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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从严查处两起煤矿瞒报事故

作者:云南网  来源:云南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5月20日

5月19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了对于今年发生四起煤矿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记者获悉,煤监局对宣威祥源煤业公司和泸西县红山煤矿瞒报事故,进行了从严查处。

        通报显示,1月7日,宣威市来宾祥源煤业公司发生1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祥源煤业公司1月8日凌晨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3月8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经核查,该起瞒报事故属实。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云南煤监局对事故责任单位云南省宣威来宾光明煤电有限公司和祥源煤业公司,累计处200万元罚款,并责令祥源煤业公司矿井停产整顿、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2名事故责任人,除孙某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外,对其余人员分别处0.2万元至6.8127万元罚款,累计处罚19.5783万元;对3人给予警告。其中,针对事故当班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对祥源煤业公司总经理朱某以及云南省宣威来宾光明煤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毕某分别合并处罚5.9656万元和6.8127万元。

        另外,泸西县红山煤矿4月8日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事故发生后,红山煤矿未向任何上级部门报告。4月17日,遇难者家属将这起事故向泸西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举报。经核查后确认属实。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对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红山煤矿和6名责任人,分别给出了处罚建议:

        红山煤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处50万元罚款;煤矿在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对其处100万元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红山煤矿处150万元罚款。

        6名事故责任人中,除王某在事故中死亡、何某在事故中受伤不再追究其责任外,对其余人员分别处4.8083万元至11.6165万元罚款,累计处罚26.0414万元。其中,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针对红山煤矿安全出口施工区域现场值守负责人王某某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对其合并处罚11.6165万元。

        煤监局还对宣威市虎场煤矿“3·27”较大运输事故进行了查处,对煤矿处153万元罚款,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要求宣威市人民政府将虎场煤矿予以淘汰;对6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人处18万元罚款;责成宣威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向宣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宣威市煤炭工业局向宣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宣威市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针对盐津县沙坝煤矿“5·3”较大瓦斯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调查结束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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