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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红线”手册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18日
一、输气分公司安全生产“红线”贯彻精神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发展任重道远。身为危化品行业的我们要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一是要以最坚决的态度,坚守红线,推进安全发展。“红线”就是“生命线”、“责任线”、“高压线”。对“红线”,要有敬畏之心、戒惧之心。全体人员要着力解决安全生产“摆位”问题,不能以效益论英雄、按产量排座次。
二是以最严格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分公司负责人及职能科室要强化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三是要以最严厉的手段,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肃责任追究。分公司要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基层站队实现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分级分类、闭环管理;全面做好《安全生产法》修订后的宣贯工作,促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严厉查处事故和追究责任,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
四是要以最有效的措施,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安全管理人员和站队负责人要拓宽安全宣传渠道,鼓励职工从思想上加入安全文化建设中,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全员受教育”。
输气分公司全体人员在从事管输生产、安全、项目建设及管理等活动时,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安全事故或形成隐患时,一经核实,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和管理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涉及重大事故的移交将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二、   输气分公司安全生产“红线”
(一)分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红线”
1、主管副指挥安全生产“红线”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1.2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置安监人员;
1.3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1.4 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1.5 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1.6 未落实国家、集团公司、管道运输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2、分管安全、生产、设备工作副指挥安全生产“红线”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2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置安监人员;
2.3 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2.4 未严格组织干部、职工执行国家、集团公司、管道运输公司和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2.5 未落实季节性、特殊节假日及日常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生产工艺、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未处于完好状态;
2.6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2.7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2.8 未保证安全的提前下组织生产,未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
2.9 未严格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未有效的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各类生产事件、事故。
3、分管后勤及办公工作副指挥安全生产“红线”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2 允许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3 未严格组织干部、职工执行国家、集团公司、管道运输公司和本单位有关后勤安全及行车安全的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3.4 未严格督查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日常办公管理及劳动纪律整顿;
3.5 未做好关于汛期、冬季及特殊节假日的相关要求,未对领导干部在岗情况进行督查。
4、分管线路、财务、物资、招标副指挥安全生产“红线”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4.2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4.3 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4.4 未督查人员劳保发放及领用,未保证人员劳保物资分配合理及配备齐全;
4.5 未督查输气管道第三方破坏和巡线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分管对外协调工作副指挥安全生产“红线”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5.2 未落实在日常和应急状态时与消防、公安、医疗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未建立应急联动准备;
5.3 未在应急状态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群众疏散。
6、分管工程基建工作副指挥安全生产“红线”
6.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6.2 重大施工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6.3 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6.4 未严格制定或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措施,未组织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整改事故隐患;
6.5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开展相关评价工作,未按照“三同时”原则;
6.6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6.7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6.8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施工;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
艺、设备;
6.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6.10未对施工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档、报备,未采取
应急防范措施。
(二)分公司职能科室安全生产“红线”
1、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红线”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1.2 未严格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1.3 未保证上下级安全联络,通讯渠道畅通;
1.4 未严格落实后勤、车辆的安全管理。
2、安全环保质监科安全生产“红线”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2 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2.3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2.4 允许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5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6 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2.7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
2.8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2.9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档、报备,未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2.10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11 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生产计划科安全生产“红线”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2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3.3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3.4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3.5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6 未将安全隐患整改等安全投入及时列入计划落实投资。
4、工程基建科安全生产“红线”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4.2 重大施工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4.3 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
和分包商;
4.4 未严格制定或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措施,未组织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整改事故隐患;
4.5 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开展相关评价工作,未按照“三同时”原则;
4.6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4.7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4.8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施工;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
4.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4.10未对施工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档、报备,未采取
应急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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