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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23日
第三节 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发出过许多安全生产的文件和指示,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法规,要求各级领导在生产建设中,把安全生产看成一个整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1985年,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定为安全生产的方针。近两年来,又把“综合治理”并入到方针里面来,使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充实、更完善。方针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企业和主管机关的行政领导同志和各级工会,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绝对不应抱有任何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态度,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许许多多的工作中,做好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它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它,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因此,国家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做到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规划以及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经济承包等重大经济决策中应提出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2002年11月1我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它赋予了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及要求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五项义务。
八项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赔偿权 4、拒绝违章指挥权    5停止作业权 6批评、检举、控告权 7、工伤社会保障权8、采取好措施,撤离作业现场权
五项义务:
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有服从管理的义务
3、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此外,《宪法》和《刑法》中都有劳动保护的条款。《宪法》中规定:“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讲劳动保护法规的时候,我们还要强调厂规厂纪中有关安全纪律的问题。严格地说,厂规厂纪是法律的延伸,在企业内部强制执行的,尤其是安全纪律,因为是人命关天的大问题,每个员工更应该认真遵守。我们每一个新员工进了工厂,就是整个企业的一份子,只有大家在一个总的行为规范下,自觉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及厂规厂纪才能实现“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的美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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