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负责领导矿井质量达标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质量为本”的思想。
2、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程、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质量标准化的指示,要亲自主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并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的情况。
3、 第三条:对质量标准化上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或督促贯彻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4、 第四条:组织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会议上要通报本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5、 第五条:负责本单位质量标准化落实工作,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亲自主持研究解决办法。
6、 第六条:支持质量标准化检查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对专职质量标准化机构人员配备负责。
7、 第七条:积极推广生产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的监测手段,以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
8、 第八条:正确行使《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本人负责审批的权限,严格遵守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
9、 第九条: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