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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20日

  五、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责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充实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力量,积极探索安全监管人员职业化改革试点,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设等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十八)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从综合监管的角度,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央在渝、市属重点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
  (十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实施道路客运公交化和公司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生命工程”,加大校车、摩托车和乡村道整治力度。实施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推进矿井机械化、自动化建设。实施建筑领域远程电子监控和现场动态监管。加强对高层、地下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开展消防设施专项整治。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监管;生产企业要集中进入化工园区;强制推行紧急停车、自动连锁、联网监控等技术装置;建立集“交易、储存、配送、回收”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二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制定《重庆市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开通全市“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六、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二)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以公安消防、武警为主体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居)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加快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分区域储备救援物资。推进道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二十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专业应急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十四)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暴雨、大风、雷电等极端气象信息。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二十五)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六)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七)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托管模式,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八、加强安全生产政策引导
  (二十八)促进安全技术装备科技研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大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建设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中国西部安全(应急)产业基地,积极争取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二十九)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国家规定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关于小煤矿瓦斯治理经费和配套资金,严格专款专用。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水上搜救补偿机制。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事故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办法。
  (三十一)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办学机制和模式。提升重庆安全工程学院办学水平,组建安全生产职业技术学院,支持高等院校和高职、中职学校设置安全工程类专业,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推进集约化安全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九、强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加快编制和实施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全市“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推进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
  (三十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制定完善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措施。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关闭。
  十、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十四)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严格实施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考核。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发挥好安全生产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规定,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五)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特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三十六)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信贷、证券融资等。规模以下的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实施强制关闭。
  (三十七)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加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督办力度。加快研究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地方性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强化事前预防性执法,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一般事故查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实施委托乡镇(街道)安全执法并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备案、事故定期分析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遵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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