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油罐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且取得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证后糟证上岗。
2.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碍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不得驾驶油罐车。酒届
或服用镇静药者不得驾驶油罐车。
3.作业中应观察或巡视机械、周围人员及环境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驾驶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长发不得外露,女工应戴工作帽。
5.不得随意拆除机械设备照明、信号、仪表、报警和防护装置。应按规定的周期检查、调校安全防护装置。
6.设备外露的传动机构、转动部件和高温、带电部分应装设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机械运转时严禁接触运行部件、进行修理及保养作业。
8.油罐车的各种专用装置必须完好,油泵、油管、油罐接央、闽门、加油口等应密封良好无泄漏,通气孔应畅通,接地链条应符合规定。
9.油罐汽车的化油器不得有回火现象。油罐汽车附近严禁明火操作,严禁吸烟。油罐汽车停放时应远离火源;炎热季节应选择荫凉处停放;雷雨天气不得将车停放在大树或高压线下。
10.检修人员检修车辆时,不得携带火种,不得穿带钉子的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