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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20日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车流量不断增大,客运车辆违法行为日益突出,带来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已经成为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从当前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现状来看,客车驾驶人素质参差不齐,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违法停车等现象屡禁不止,安全管理难度依然较大,形势不容乐观。下面,笔者结合当前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谈几点看法。
          一、客运车辆管理的现状
          (一)运营机制的转变影响客运安全。由于运营机制的转变,道路客运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组合,车辆产权构成和驾驶人构成复杂化。过去道路客运由国营专业客运企业独家承担,由于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能较强,各项制度措施配套完善,客运驾驶人的学习教育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有力畅行。加之利益分配形式的不同,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都较好。而现在承担客运的"主力军"是个体车辆,国营专业客运企业转制,实行了单车风险抵押承包租赁责任制。客运车辆车主、驾驶人往往只顾挣钱,安全行车意识抛之脑后,甚至有的企业的职能作用退化到了只顾收"租",其他一概不管的地步,出现了安全管理的"真空地带"。
          (二)大交通、齐抓共管和交警部门单打独斗之间的矛盾突出,职能部门各自为阵,大管理格局尚未形成。随着现代交通的不断发展,一辆客运车辆需经历交通、税务、运管、公安、经贸、安监、保险、客运公司等部门的管理、监督与审批后方能投入运营,环节不可谓不多,管理力度也不可谓不大。应该说多部门、多环节的模式是出于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的目的。但现状却是各级各管理部门各自为阵、各自收费、各自审批,安全事故发生后又各自推诿,大管理格局无法形成,虽然多部门间已不断完善建立应急处置预案,但实际工作中还是交通管理部门单打独斗,"有心而力不足"使得公安交警部门"降压交通事故"这一第一工作目标无法顺利完成,没有形成社会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防治客运及重点车辆交通事故的统筹局面,客观上导致了客运车辆疏于监督管理。
          (三)道路里程、路况与交通管理之间的矛盾突出。虽然近几年来我省的高速公路里程数实现了急剧增长,道路路况也得到了不断地改善,车辆的通行条件、畅行环境越来越好了,但是,车流、人流、物流的不断增加,高速公路还是存在许多路面状况不佳,在急转弯、桥梁等处存在事故隐患,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加上全省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工作由于各类相关问题落实不到位,先进科技应用于路面交通管控不到位,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举步维艰。虽然我们也在不断地开展经常性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集中专项整治活动,不断深化各项宣传教育活动,但是还是存在不守法的交通参与者,还是存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积极性不高的群众。
          (四)交警部门管理手段单一。交通管理的实践证明,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三大顽疾。但作为交警部门对于这些行为的整治,还只能主要依靠路面巡查与定点检查,管理手段极为单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自然也就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地遏止和打击。尤其是对于疲劳驾驶行为,交警部门存在着证据收集与认定上的困难,往往造成无法查处,从而可能留下隐患。
          (五)客运驾驶人构成复杂、技术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客运驾驶人的准驾技术要求相对过去有所降低,特别是中小型客运车辆驾驶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技术熟练程度差,行车经验不足的。有的客运车辆车主受经济利益驱动,雇佣驾驶人用亲戚、朋友,费用支出低,这些驾驶人往往是技术素质差,混在客运驾驶人队伍中,给道路客运播下不安全的种子,埋藏交通事故隐患。
          二、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
          今年3月11至16日,全国连续发生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3月24日新疆乌鲁木齐又发生一起公交车与火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85人受伤的事故,我大队辖区2月1日也发生一起死亡3人客运车辆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都与客运车违法有关。
          (一)超员的危害。一是严重影响机动车机件安全行驶的性能。任何机动车从出厂设计到实践使用,其核定的载质量都具有相当的科学性,无论是货运车辆还是客运车辆,如果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行驶,其各个机件都将超负荷运转,如轮胎、钢板弹簧、发动机及制动器等部件,由于这些安全部件长期承受超负荷的压力,就很容易产生形变,使用寿命缩短,从而导致轮胎爆胎、钢板断脱、制动器失灵等现象的发生,这样就造成了交通事故;二是增大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客车一旦发生事故就很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事故发生时的车速一般都很快,损害性后果都非常严重,如果客车超员行驶,那么发生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的数据也会相应增大,特别是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三是保险理赔受到影响。根据车辆保险理赔的有关规定,如果客运车超员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样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也给客运车主、驾驶员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特别在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后,可能导致车方倾家荡产也不抵受害人应得的损害赔偿金。
          (二)超速的危害。一是超车情况增多易造成紧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除小型汽车以外,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目前高速公路上是各类车辆混合通行,由于车类的不同,性能和行驶速度都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很大一批车辆的行驶速度是相对较慢的,如重型大货车,面包小客车等,如果客车超速行驶,就势必增加超越这些车辆的次数,由于客车不如小轿车轻巧灵便,而且实践证明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超车不当有关,因此频繁超车会大大增加紧急情况发生,从而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二是容易产生视觉麻痹车距把握不准。实践证明,机动车在处于高速行驶状态下,驾驶员在把握车距上的误差会更大,长期高速行驶更容易引起驾驶员视觉麻痹,使驾驶员误认为自己车速不快,状态比较平稳,而实际上车辆行驶速度已达到一个很高的状态,在此种情况下一旦遇紧急情况,就会造成驾驶员操作不当,过低的估计了自己操作所带来的后果,这样很容易造成车辆撞护栏、翻车或追尾的事故发生;三是容易产生爆胎方向失控的紧急情况。机动车轮胎在高速运转下,由于受力不均匀,轮胎内的钢丝等结构不断弯曲产生热能,车速越快产生的热能越多,当产生的热能足以让钢丝断裂时,这就引发了车胎爆胎,所以超速行驶是导致车轮爆胎的一重要原因,同时车辆在高速行驶下,轻微的打方向就会给车身带来很大的反应,如果一旦遇紧急情况过急的打方向或车辆爆胎后立即踩刹车就必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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