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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技术常识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01日

   4.我国铁路车辆脱轨系数及轮重减载率的规定
  我国国标《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 5599-1985)规定:脱轨系数为Q/P≤1.2,轮重减载率为≤0.65。
   5.车辆预防大部件折断脱落安全措施
  车辆转向架侧架、摇枕实行寿命管理,凡使用年限超过28年的配件全部报废;车辆入厂、段修转向架除锈后进行翻转分解探伤,重点检查;车辆轮对入厂、段修时,严格执行除锈探伤检查;加强制动梁端轴分解探伤检查等安全措施。
   6.停留机车车辆的防溜措施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线路上停留车辆,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牢靠固定。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并以铁鞋牢靠固定。车站对停留车辆防溜措施执行情况每天要实行定期检查。库内停留机车须拧紧机车手制动机或采取其他防溜措施,机车在中间站停留时,乘务员不得擅自离开机车,并保持机车制动,货物列车应保压停车,直到开车前方可缓解列车制动。
   (二)机车车辆伤害防范
   1.营业线上作业人员机车车辆撞、轧、挤、压惯性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作业人员安全思想不牢,违章抢道,走道心、钻车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跳车、爬车,以车代步,盲目图快,避让不及,下道不及时;作业防护不到位,作业中不加保护措施,线上作业不设防护,或防护不到位等。
   2.线上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作业人员班前充分休息,开展好班前安全预想,作业集中精力;班中严格遵章作业,线上施工作业确保2人以上,加强安全防护,加强嘹望和联络,来车按规定提前下道等。
   3.路外伤亡事故的分类等级
  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路外伤亡事故分两个等级:事故造成一次死亡和重伤5人及以上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后伤亡人数虽未达到,但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简称《事规》)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的;火车与牲畜碰撞后达到《事规》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的;以上3种情况都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凡伤亡人数不足5人,铁路损失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的,列为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4.有人看守道口安全防范措施
  健全道口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道口员岗位责任制,加强瞭望和防护,提前立岗;完善道口报警和防护安全设施;开展治安联防,加强与地方的安全联控,共同落实道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电气化铁路安全
   1.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触电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电化区段作业安全意识不牢,作业中违章上车顶或超出安全距离接近带电部位;接触网网下作业带电违章作业;接触网检修作业中安全防护不到位,不按规定加装地线,或作业防护、绝缘工具失效;电力机车错误进入停电检修作业区等。
   2.电气化铁路区段“V”形天窗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上网作业前必须先停电后作业,并落实接地和作业区段安全防护措施,接地线安装位置必须保证安全距离,作业人员防护设施和绝缘工具必须检测可靠良好;车站对作业区段的进路、道岔要落实锁闭,防止电力机车错误进入停电检修作业区。
   3.列车运行中列车、货物发生异状应急处理安全防范措施
  电化区段对列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及车辆顶部和货物发生异状情况时,必须先断电后处理,并及时将肇事车辆调入无电线路,待处理妥当,人员撤离后方可恢复供电。
   (四)营业线施工事故防范
   1.营业线施工事故的主要原因
  施工组织缺乏安全预防和防范措施,施工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施工人员缺乏资质;施工前准备工作超前,施工中安全防护不到位,施工后线路开通条件不具备,盲目放行列车;施工监理不严格,施工质量把关不严,施工监护不落实等。
   2.施工安全责任制的基本规定
  施工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施工影响程度确定铁路局、分局、站段及领工区、工区,分级负责把关,分别由负责部门领导(干部)负责对施工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安全防范、现场指挥和质量验收,实行全过程组织实施和监督把关,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3.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
  严格按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实行施工组织单一指挥,按规定距离设置防护信号,保证施工联系畅通,根据不同施工等级安排施工防护员、联络员,落实施工监护措施,加强施工中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4.施工前准备和施工后开通的基本条件及规定
  施工前准备工作严禁超范围,施工后必须严格确认具备放行列车的开通条件,方可按允许运行速度放行列车,原则上施工后放行第一趟列车不安排旅客列车,线路允许速度必须根据运行条件逐步提高,严禁盲目臆测放行列车。
   5.施工机具、设备管理的规定
施工机具、设备必须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检修、保养及使用,保证状态良好,严禁带病运行,机具、设备下道必须存放稳妥,严禁侵入限界,机具、设备上道使用必须落实专人防护措施。
   三、事故调查处理及救护救援
   (一)事故调查处理
   1.行车事故
  (1)行车事故的分类等级。按照行车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2)事故报告程序。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无分局为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调度员。
  (3)事故调查程序。根据事故性质组成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迅速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安监部门负责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工务部门绘制现示意图,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线路遭到破坏,则对事故地点前后各100m线路质量进行测量,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初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4)事故责任判定的基本原则。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判定,报铁道部审查批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判定,并报告铁道部备案;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铁路分局或单位调查判定。
  (5)主要行车设备破损鉴定和直接经济损失估算方法。行车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系指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损失费用及事故救援、伤亡人员处理费用。设备报废时,按报废设备账面价值减除折旧及残值计算;破损的设备按修复费用计算。
  (6)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编写原则。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10日内向铁路局提报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铁路局接到报告后7日内报送铁道部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险性事故发生后,由主要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分局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一般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5日内处理完毕,将“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报分局。
   2.人身伤亡事故
  (1)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他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事故等级分为: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的事故。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性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3)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4)事故报告程序。发生轻伤事故,24h内报至单位及同级工会;3日内报至铁路分局。发生重伤事故,24h内逐级报至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生产业务部门、工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24h内逐级报至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全国铁路总工会;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所在地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后应及时向部长办公室、主管副部长、部长书面报告,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5)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要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二)行车事故救援
   1.行车事故救援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方法
  以最短的时间,起复机车车辆,修复线路,保证铁路正线、车站咽喉道岔的迅速开通,使铁路运输畅通,减少事故对整个铁路运输的干扰和影响,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事故救援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行车事故救援实行单一指挥,以救援列车主任或救援队长为事故救援起复指挥人,由指挥人统一组织实施救援起复方案,明确分工,迅速实施;对事故地段设备复旧工作同步实施,事故起复一处,线路、信号等必须立即修复一处;对机车车辆的复旧,以开通线路为前提,应先行清出线路,抢通线路,随后组织复旧。在救援列车进入事故地点之前,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救护伤员,移开其他机车车辆,清出线路等前期工作,为救援列车进入现场提供条件。
   2.应急处理的基本措施
  以迅速开通线路为前提,对有条件开通便线行车的,要先期迅速组织拨接便线,改道开通;对少量机车车辆脱轨的,应及时组织机车自救,或组织救援队利用救援起复设备起复,将事故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救援列车等主要事故救援设备的工作原理
  救援列车应编组成出动时不需改编的完整车列并配备一定的人员、机具、器材,经常保持完备状态,随时准备出动。轨道起重机应置于救援列车的一端。轨道起重机是以柴油机为动力的起吊设备,起吊吨位从60~160t不等,具体作用是将脱轨、颠覆的机车、车辆吊起复位。复轨器是事故救援的基本器具,一般用铸钢制造,其特殊的形状可使脱轨车辆在牵引机等设备的牵拉下,车轮由地面沿复轨器斜坡面滚动升高至钢轨顶部复轨。液压破切设备也是救援列车的基本设备之一。其工作原理是由电动机带动液压泵,产生高压油,驱动液压剪,剪开破损变形的机车、车辆钢板或钢梁,救出被困的受伤人员。柴油发电机组的作用是,在无外接电源的事故现场向各种救援机具提供电源。
  四、技术规程与规范
  (一) 了解《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安全的重点内容
  ⑴铁路技术设备防洪、防寒、防暑、防火等的相关规定。
  ⑵铁路线路线间距的有关规定。
  ⑶不同辙岔号的道岔侧向通过列车的速度限制。
  ⑷设置道口的有关规定。
  ⑸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线水平高度差的规定。
  ⑹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有关规定。
  ⑺调车作业速度的有关规定。
  ⑻引导接车时列车限制速度的规定。
  ⑼列车退行速度的限制规定。
  ⑽救援列车进入封锁区间后,在接近救授列车或车列2KM时,限制速度的规定。
  (二)掌握《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⑴处理行车事故的基本原则。
  ⑵行车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⑶行车事故的通报程序。
  ⑷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⑸行车事故的责任判定和处理的规定。
  ⑹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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