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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7、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工作人员及评委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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