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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19日

        三、解决问题的策略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财政保障机制的原因,更有在工作中协调沟通的原因。笔者认为,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应当厘清责任,形成合力
        目前,多头执法的弊端已经显现无疑,执法部门在互相有利益的大家争着管,没有利益的大家你推我推,互相“踢皮球”;监管对象也在寻找执法部门之间的漏洞,如当工商部门督促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时,通常得到的答复是:我马上就去办(事实上是一直都没有去办);办《卫生许可证》要那么多钱,你们是不是得回扣了;人家卫生部门都没来要求我们办证,该你们哪样事?如此等等。所以,无论是当前或者是今后的一段时期,最为迫切的就是应当理清责任,形成合力。下面就解决多头执法的弊端提出如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整合行政执法资源
        借国务院即将启动机构改革工作之机,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反映,对食品领域的监管实行“大部制”,彻底改变以前“九龙治水”的局面,用高度的权利来实施强有力的监管,用明确的责任来约束权利的实施。不再人为的区分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前置审批、后置许可。如可以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从生产领域开始一直到流通领域实行全程无缝隙的监管,符合生产条件的发放生产许可手续,符合销售条件的发放销售许可手续。
        方案二:分清责任,形成合力
        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对凡需要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又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规定,由负责发证部门进行查处,涉及多项审批的,由第一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工商部门应集中精力做好对无须取得前置许可或取得前置许可而未申办营业执照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这些方案的内容并不新颖,但并未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现在的普遍做法是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明确,而这样做的弊端是各地的做法将得不到统一,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将大打折扣,分清责任,形成合力只会是一句空话。
        (二)区别对待和处理
        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甄别,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应采取“疏”的方法,下面就采取“疏”的方法提出如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规劝其改变经营范围或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本方案的好处在于能够及时有效的使市场主体得到规范,能够在不引起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最为妥当地解决问题。不足之处在于经营者大多数以此为部分或主要的生活来源,主动退出市场或改变经营范围的可能性很小,说服教育的难度很大。
        方案二:在办理好前置许可后,在确实不能提供相关资料(主要是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实事求是的区别处理。能否只收取前置许可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进行免予登记备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最快捷的方式进行规范,避免因为手续问题而不得不造成无照经营现象;二是由于此类主体很容易发生变化,入市退市频繁。因其开业经营投资不大,经营场所又一般不在黄金地段,随时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此类主体很容易受季节、身体、家庭情况等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也随时可以停止经营活动。
        (三)进行委托执法
        工商部门现在所遇到的难题之一是战线过长而人手不足。而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等监管力量薄弱的地区往往是无照行为的高发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也十分重视,但是缺乏行政执法权。以我县为例:县药监局已经把部分监管职能下放到基层,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施。工商部门能否将查处过期变质食品的部分职能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安办进行行使,以弥补在监管力量上的缺陷?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使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管工作实现常态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对食品监管工作的掌握、协调能力,也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如能够如此,将会在监管力度和监管面上有新的突破。
        (四)加大技术投入
         建议上级部门开发利用“工商所12315行政执法综合网络分类监管平台”对工商职能全覆盖的深度和广度,使其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发挥作用。
        1、建立食品经营进销货台帐网络备案。我县较大规模的超市已经实行了管理自动化,进销货资料都能够在电脑上进行反映,但是否可以使用特定软件并进行联网,对不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品名、进货时间、数量、进货厂家(商家)、供货厂家(商家)的营业执照号码及电话号码等试行网络备案。
        2、鼓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区县级分片区建立食品检测中心,辐射周遍区县,这样既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够降低工作成本。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1.尽快建立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系统。对食品流通企业进行强制性注册,要求企业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
        2.将所有食品流通环节企业纳入信用管理。按照A、B、C、D四个等级,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建立分类监管机制,确定监管频率。健全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档案,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信企业的违法行为。同时在各市场、超市设立公示牌,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合格食品名称进行公示,并利用电视台、报纸等宣传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质量安全通报和消费警示。
        3.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依靠行业协会,引导会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促进经营者加强食品质量的自律管理,严禁不符合规定和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入市,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机制,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进一步加强自检体系建设。食品经销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配置必要的检测设施设备,对购进的产品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流入市场。
        (六)执行严格的主体退出机制和进入障碍机制
        要恢复老百姓乃至国际社会对我国食品行业的信心,重建食品行业的信誉,必须严格的执行一套主体退出机制和进入障碍机制。“一次违规,终身出局”,对于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的清除出局,并且应在一个集中统一的平台(如专门的网站)进行公告,使所有的行业生产经营者和职能部门能够知晓,筑起一道再进入的障碍机制。集中统一的平台(如专门的网站)应随时进行更新,保持信息资料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七)提高“门槛”,驱劣存良
        国家应尽早制定和发布食品准入标准,用国家意志来促使食品行业大洗牌,使不具备条件的、不符合标准的小作坊、小加工点等退出市场,逐步实现食品行业的自动化、规范化、集约化,缩小不合格生产和经营的空间。
       
       
        
       
        政策建议
       
        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一、厘清责任,形成合力
        本部分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和分清责任、形成合力两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一是对食品领域的监管实行“大部制”,用高度的权利来实施强有力的监管,用明确的责任来约束权利的实施。二是不再人为的区分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前置审批、后置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规定,由负责发证部门进行查处。
        二、区别对待和处理
        一是规劝其改变经营范围或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二是在办理好前置许可后,在确实不能提供相关资料(主要是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实事求是的区别处理。
        三、是进行委托执法。
        四、是加大技术投入。
        五、是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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