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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汇“瘦肉精”事件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19日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从安徽劣质奶粉事件(大头娃娃事件)、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到今年的染色馒头、瘦肉精、豆浆用粉冲调事件,轰动一时,引起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上至中央,下至百姓,无不为造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气愤和担忧。
        事故曝光后,我们不禁要问,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在世界最多人口的中国,在倡导着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着想的社会主义阵营,为什么连普通百姓吃饭这样的基本生存问题都无安全保障?又谈何“中华民族的振兴”“创建和谐社会”呢?
        在近十年的众多食品安全事故中,今年央视315曝光的双汇“瘦肉精”事件格外扎眼,反应的问题别具代表性。2011年3月.15日,央视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播出了一期《“健美猪”真相》的特别节目,披露了河南济源双汇公司使用瘦肉精猪肉的事实。“双汇”品牌部分肉制品中涉嫌含有“瘦肉精”,这一消息爆出后,迅速掀起轩然大波。三月十五日当天午后“双汇发展”封跌停,又因重大事项自16日起连续停牌,双汇上演“滑特卢”市值5天蒸发170亿。一时间肉制品业内担心该事件引发消费者恐慌,造成对整个行业食品安全的不信任,甚至演变成如三聚氰胺般的行业“地震”。(简单介绍“瘦肉精”,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相关科学研究表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更大。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河南“瘦肉精”事件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第一时间开展案件侦破,最终一条完整的“瘦肉精”地下产业链条浮出水面。加工源头(犯罪嫌疑人于湖北襄阳合谋研制生产)→主要销售窝点→次级分销窝点(不法兽药店主和生猪购销人)→“瘦肉精”使用者(生猪饲养户)→加精猪流向地(屠宰点和肉制品加工厂),其中的肉制品加工厂就包括济源双汇公司,最终流向消费者的餐桌。此前针对“瘦肉精”的监管链条号称有“十八道检验”关,但实际上隐患重重,形同虚设。
        双汇作为中国500强企业深陷“瘦肉精”丑闻。像“三鹿”“双汇”这样的大品牌知名企业频频爆出丑闻,说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推到了风口浪尖。双汇集团16日、17日接连发表公开声明,对消费者表示歉意。在双汇集团态度暧昧的声明背后,隐藏着看似完备实则脆弱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乍一看,事件到此应该圆满结束,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中央领导频频表态,看上去皆大欢喜,然而殊不知“瘦肉精”是个10年屡禁不绝的餐桌“毒瘤”,十年来,各级工商部门严厉打击,国家各部委重拳出击,仍然发生今天的事件,不得不叫人痛心。在我国,事件发生后,对犯罪企业的司法追责已基本到位,但是,对失职、渎职的监管者的司法问责却远没有到位。
        从已曝光的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
        一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缺陷。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表明: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实现体制上的独立性,比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洲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局,除了其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外,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种植养殖、初级加工、运输、销售、消费环节,全程监管,建立了有效的问责机制。而在我国,在2004年9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即农业部门负责生产环节,质监部门负责加工和进出口环节,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等,直接造成了监管过程存在空白和监管信息分散的问题。再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分分合合的历史表明,国家建立独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思路似乎并不十分清楚。这不仅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力,更造成了问责不明确的弊病。
        二是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为不法经营者充当保护伞。“瘦肉精”事件发生后,有网友疾呼,“十八道检验工序挡不住一头健美猪”,而事实就是这样,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相当完备,之所以不能在实际当中得到切实执行,很大程度上与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有关。来自山东和浙江的一些基层监管部门的公务员向媒体爆料,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工资福利要靠罚款收费来实现。这样就造成交费罚款的目的不是为了整治和确保食品安全,而是为了部门“创收”。其结果是,违法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只要向监管部门上交“保护费”,即可继续运转。监管部门为防止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过高罚款而无力生产经营,也会适当降低罚款额度,以确保“羊身上还能长出羊毛”,等于监管部门与违法的生产经营者一定程度上已形成“利益相关者”。又如上海市杨浦区某基层监管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有时候在做监管检查时,也会遇到来自上级领导“打招呼”,要求对个别食品企业“有所照顾”,而这些企业要么是地方上的纳税大户,要么是某个领导招商引资的项目,轻易动不得。而更多的曝光后再查处的事实也证明,食品安全并不是“藏匿高手”,媒体公众一捉一个准,而相关的监管部门呢?其实更深层的问题或是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牟取私利而充当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保护伞。
        三是食品安全监管缺乏长效机制。轰动性的事件将食品安全监管提升到了首要层面,但是至今,食品安全仍然逃不开曝光一起,查处一起的恶性循环,始终遵循着“权威媒体揭露、相关领导表态、几个部门突击、若干人员服罪、过段时间冷却”的五段式套路,戏法陈旧老套,别无新意。反而让人觉得是政府部门的作秀,而在作秀的背后,是权力的傲慢和不真诚。
        虽然事件之后的关注度高了,监管严了,但是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并没有减少,相反时下的频繁曝光更让人产生不安。
        四是部分监管部门技术检验水准落后。西方新兴的科学技术传到中国不过百年,本身技术和发达国家存在差距、有待加强,加之政府经费拨款鲜侧重于此项,所以设备老化、档次低,检测功能不全问题普遍存在。地市县级技术装备更为落后,统计中如计量标准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0年甚至30年的设备仍是检测主力。在这种要技术没技术,要责任感没责任感的情况下,希望监管部门能有所作为是不大现实的。
        五是惩罚食品安全监管失职措施不力,在长达104条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与追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失职责任有关的只有寥寥两条,且对“失职”的具体界定也是语焉不详,只指出需要“查明失职渎职情况”;惩罚力度也限于行政性的,只有“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即便如此,在以往一系列震惊中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除了惩治几个生产、流通领域的相关责任人之外,很少有监管领域的相关责任人受到惩罚。不受惩罚的监管部门,在一波接一波的重大食品事件中,仍旧“逍遥法外”。
        以上问题的解决绝不是尔等之辈可以找到有效途径的,空口的泛泛而谈也对监管部门毫无用处,也许这就是市场经济亦或是中国式发展的必经之路,在此引述一段名家言论或许对你我认识食品安全问题有所帮助:
        复旦大学公共管理与国际事务教授唐贤兴认为,在监管部门方面,长期存在监管部门过多,各部门只有分工、少有合作、遇事推诿的局面。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跨部门的食品监督机构,统一协调管理各个流程的食品安全,以杜绝机构间的相互扯皮推诿的困境。尤其需要对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进行明确界定,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可以参考的例子是,在一些西方国家,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高到卫生部长,最低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为此负责而引咎辞职。
        最后,其实关于政府监管的问题,多年来已成老生常谈,都说要加强力度,深化改革,大标语都会喊,实际操作则相差甚远,想必这种“喊标语不作为”的办事方式也不仅仅反应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解决这个问题,怕是要从根本政治体制上大动刀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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