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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差距和原因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22日

 
 
2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与差距
 
2.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非煤矿山分布于冶金、有色、建材、化工、轻工、核工业、石油天然气等行业。从新中国成立初到现在,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体制变化大。在从高度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管理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从新中国成立初到1981年底以各产业部门的行业行政管理为主,到1982年的各产业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劳动部门的国家监察并行,直至现在的国家监督的演变过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已不适应当前矿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非煤矿山原有的“行业管理”随着1998年各产业部门的撤销已不复存在,“群众监督”实际上不存在,新的国家监察机制还不完善。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三方制衡的安全工作机制相比,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还有待完善。
  我国机构改革解决了以前行业管理与国家监察之间的矛盾问题,可又出现了安全管理体制不顺、多头管理等新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置于经济管理部门之下,客观上容易造成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的情况,也不符合国际惯例。通过对76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分析表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75%)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权力机关都设在劳动部或由主管劳动事务的部长负责,在劳动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把综合安全生产管理与矿山安全监察分开进行,其中约16%的矿业生产比重较大的国家分设两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分别对综合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有把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能逐渐由政府转交给社会的倾向。
  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卫生综合管理职能分散到了安全监察、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市场准入关则由矿产资源部门负责,客观上造成各部门协同管理困难。各国基本上都是把安全与卫生统一结合管理。德国、墨西哥等12个国家将安全、卫生与工伤保险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组织共同管理。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工伤和职业病保险也是由劳动安全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这样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统一。而且,近年来市场经济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把各类各行业的监察工作统一管理,以保证监察工作的协调性。
 
2.2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不合理
 
  安全监察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性质,要求有比较严密的组织机构和权威性的工作制度。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实行分级管理,虽然有利于与地方政府协调关系,统一行动,但也受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重视与否的制约,有时会与中央政府的步调不一致。各地或多或少存在着机构不健全、政令不通畅的情况。国外无论是政府部门直接监察还是法律依法授权的单位依法监察,多数是垂直管理的体系。
 
2.3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模式较落后
 
  我国矿山安全监察项目不完善,方式和手段较落后,监察方式主要还是行政方式。美国的安全监察方式已转到行政监察、咨询服务和人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较好地做到了安全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监管的统一。实施法规的行政方式已由起诉改变为预防和劝告,依法设有科研、教育和技术支援中心等支撑机构,负责进行事故和职业病方面的研究、免费对矿山进行检测检验和技术咨询、人员的培训。
  我国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没有完全独立的执法权,一些行政处罚必须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来决定;行政复议、仲裁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人民法院来进行。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都建立了权威性很强的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并赋予了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相当的权利。在美国,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拥有比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更大的独立的执法权,还成立了一个完全独立的联邦矿山安全卫生复审委员会,其成员由总统直接任命,委员不必对劳工部长负责,直接作为政府的判决机构执法,对各种矿山安全卫生诉讼作出裁决,对该裁决不服的还可进一步向法院申诉,这样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
 
2.4  矿山安全监察员业务素质较低
 
  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员有的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矿山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有的缺乏矿山实际工作经验,特别是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长期在矿山安全监察岗位上工作的、经验丰富的人员大量流失,而新补充上来的人员又来不及培训,一时难以胜任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国外监察人员的素质较高,国家任命的监察员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又受过专门培训,有丰富的矿山现场经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处理危险情况的决断能力。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不适应矿山安全监察的需要。全国监察人员仅有2000多人。
  我国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权威性有限,下达的指令往往不能完全执行,在一些乡镇民采矿山,监察指令执行起来就更难。美国矿山安全监察员的权威性很强,监察员到矿山去监察,不得预先通知企业,不得在矿山吃饭;在进入矿山开展监察活动时,可由警察陪同进行;作出的各种监察指令矿山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矿主,执法机关可向联邦法院提出起诉。在日本,劳动基准监察官可行使司法警察的权力。
 
3  非煤矿山安全健康监察执法方面的问题与差距
 
3.1  矿山安全健康监察执法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工业发达国家监察程序和方式具体明确。美国为加强监察工作制定的《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手册》,对监察员的职责、监察程序、违章类型及鉴别标准、限期治理的期限和措施、紧急状态的处置、处罚形式、起诉和抗拆的程序等都有详细规定。现场监督检查很严。井下矿山每年至少检查4,次,露天矿2次。矿山安全监察人员一年有80%的时间在矿山。去矿山检查的时间保密,能较真实地反映矿山的实际情况。
 
3.2  政府各部门协同管理不够
 
  由于采矿活动的准入把关不严,使得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点一涌而上。一些矿山无<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照样可搞到炸药放炮,无工商营业执照照样可以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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