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实行危房排查制度、危房鉴定制度、危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不及时或鉴定失实,导致危房出现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校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危房事故造成伤亡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重特大危房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鉴定为危房,仍继续使用,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