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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10日

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和施工的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80号)、上海铁路局长令第1号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上海铁路局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上铁运发[2009]451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施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结合合福客专站前一标铁路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项目有:
        (1)在站场改造或者线路改移、衔接过程中拆除、插入、铺设、拨接营业线道岔设备的施工。
        (2)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修建便道、填筑路堤、开挖路堑、地道施工、架设桥梁、涵洞接长、铺设线路(道岔)等工程构筑物等的施工、
        (3)跨越营业线施工的连续梁,尤其是蒙城北路桥,跨多条营业线,门式墩施工跨合武绕行线等,施工难度和安全风险很大;跨越铁路运营线的平交道口,架(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管线等设施建设、开挖、取土等施工。
        (4)临近但不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运输材料机具、开挖土石方、构筑或拆除非铁路建筑物、进行自身运转和转移的各种交通工具、施工机械的施工。
        (5)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6)其他直接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三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分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工务安全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是影响营业线行车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必须纳入天窗。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分部主要领导的责任;凡是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分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第8条)规定: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的准备工作第五条 
        指定专业人员专职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
        2、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分部副经理或总工负责);
        3、月度施工计划实施前的执行预报、实施后的信息收集和汇报。 第六条 
        施工安全协议,对于涉及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所提报施工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分部必须在提报施工方案前与有关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参见附件十四),由分部安质部保存,每月30日将新签协议复印件报经理部安质部备案。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分部领导负责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应及时传达至作业队、作业班组,以便按协议落实到岗位,协议书需作业人员注意的事项,应纳入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的主要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严禁施工。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按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八条 
        施工方案分部编制后。报经理部工程部审核,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审查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报京福客专安徽公司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方案应在审查会召开前不少于3天送交路局有关部门以及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审阅。
        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施工目的及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及列车运行条件、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方渡方案、劳力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应急预案、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第九条
       
        施工日计划:经理部必须于施工前3日的上午8:30前将施工日计划报建设指挥部调度预审。建设指挥部调度经对照月度施工计划无误后汇总,于施工前3日的8:30前报铁路局调度所。
        接到施工日计划后,分部负责通知配合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无施工日计划或施工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
        第十条 
        施工前,分部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进行施工现场调查,周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前的现场调查应包括限界检查和地下管、线、电缆设施位置及其防护范围确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对行车安全有影响的必须逐项明确。
        第十一条 
        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便于设备管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的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对重要复杂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建设指挥部审批。其中对Ⅰ、Ⅱ级施工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分部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前,必须完成对营业线施工关键人员(包括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安全员、爆破员、工班长、带班人员等)的资格认定和营业线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需参加路局或建设指挥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未经路局培训合格的,由经理部组织请建设指挥主管部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上述工作。
        第十六条 
        分部必须在人员开始进行营业线施工作业前,配齐防护用服装、信号备品、通信设备等保障行车安全的必要用具。
        第十七条  施工开始前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召开
        “施工预想会”主要内容包括:布置具体施工任务,安排施工方案及方法,交代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和控制措施,检查落实图纸、材料、工具、技术、劳力、通讯联络器材是否完备,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各施工小组带班人员、联络员姓名、位置、联络办法及各项安全预想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施工人员到岗,技术人员到位。施工完3小时召开施工总结会,查找存在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控的一般要求第十八条 
        营业线封锁施工现场明确施工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对封锁施工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必须实行单一指挥,其他人员发现问题或有建议时,都必须通过施工总负责人下达执行。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追究施工总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防护方案正确合理,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当施工总负责人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按规定整修好线路,迅速下道避让。
        第二十条 
        施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车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封锁时间或者安排列车限速运行。特殊情况下施工未能按计划全部完工,造成耽误行车时,经现场总负责人确认,部分项目已完工,可提前开通部分设备使用,且不影响其它部分施工的,可先开通使用。设备开通前,应认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开通前施工总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确认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分别做好记录。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对列车通过后复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必须现场布置确保整修期间行车安全的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和期限,立即组织整改,并在整修完成后作好检查记录,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条 
        为强化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各级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施工把关人员。现场施工把关人员由分部统一安排。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把关人员必须熟悉技术业务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了解施工计划、熟悉施工组织方案,掌握关键作业项目、作业内容。按照“谁指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1、未下达施工日计划的。
        2、未规定办理施工登记,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符时。
        3、线路施工未按《技规》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置防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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