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加强各项工作管理,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各个部门、各个岗位人员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包括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2. 会议、学习制度
2.1. 领导班子会议
2.1.1. 每月召开2次会议,时间定在月初和月中旬。
2.1.2. 会议需要落实的内容,按其内容涉及的范围由各分管领导负责传达。
2.2. 经理办公会议
2.2.1.每月召开1次会议,时间定在月初。
2.2.2. 各部门负责人及职能人员参加。
2.2.3. 会议由综合科负责组织并做好会议记录。
2.2.4. 主要内容。听取上月工作情况汇报,安排下月重点工作。
2.3. 生产调度会议
2.3.1. 由分管经理主持,每周召开1次会议,时间定在周四或周五。
2.3.2. 会议内容,对上周生产工作进行小结,安排下周工作。
2.3.3. 会议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并做好记录。
2.4. 安全会议
2.4.1. 由分管经理主持,每月召开1次会议,全员参加,时间定在月初。
2.4.2. 由运行科负责组织,并做好会议记录。
2.4.3. 主要内容。传达文件、月份安全小结、安全教育。
2.5. 运行科班前教育及业务学习
2.5.1. 每天进行1次,时间定在接班后开始。
2.5.2. 内容。安全教育,业务学习(30分钟)。
2.5.3. 由运行科组织,并做好班前教育、业务学习记录。
2.6. 政治学习
2.6.1. 每周三下午(特殊情况除外)。
2.6.2. 全员参加,由综合科组织并做好学习记录。
2.6.3. 内容。政治时事,上级部门和单位要求的学习内容。
2.7. 临时性会议或学习
2.7.1. 临时性会议或学习,另行通知。
2.7.2. 记录由组织会议或学习的部门负责。
2.8. 会议及学习要求
2.8.1. 公司、各科室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种学习,按正常工作时间考核。
2.8.2. 各种会议、学习、培训和安全教育,都要按会议制度认真执行。
3. 劳动纪律考核制度
3.1. 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权限
3.1.1. 各科室负责所属人员的考勤。
3.1.2. 各科室负责所属人员日常劳动纪律的考核。
3.1.3. 各科室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考勤记录经分管经理签字后送交劳资员。
3.1.4. 各科室每月对所属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者,在本月20日前填写处罚通知单经分管经理签字后送交财务科执行。
3.2. 考勤制度
3.2.1. 按照单位统一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对每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处以10元罚款。
3.2.2. 对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者,扣其本人半天工资;对月累计3次以上者,每3次按旷工1天处理,如有效益奖时,停发当月效益奖。
3.2.3. 有事必须请假。请假3天以下者,由分管经理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由经理批准,请假期间,停发工资。对当月请假3天以上者,如有效益奖时,停发当月的效益奖。
3.2.4. 因病住院人员需持住院医学证明按病假休息,住院及恢复期间,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持门诊诊断可按病假休息,但病假休息时间,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3.2.5. 对病假全年累计30天以上者,事假全年累计15天以上者,如有效益奖时,取消全年效益奖及评先资格。
3.2.6. 如有婚丧嫁娶按国家规定执行。
3.2.7. 如有旷工者,旷工时间停发工资,如有效益奖时,停发当月的效益奖,取消评先资格。对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按下岗处理。
3.2.8. 上班时间不许脱岗,对脱岗30分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3.2.9. 对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报请上级劳动部门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3.2.10. 对不服从公司领导和本科室负责人工作安排者(包括临时性工作),按旷工处理。
3.3. 劳动纪律考核
3.3.1. 严禁酒后上岗。违者停止其工作,停发当日工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对累计三次以上者按下岗处理。工作日因公事饮酒,必须经分管经理批准,操作岗位不得上岗。
3.3.2. 严禁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一切娱乐活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除外)及其它活动(包括上网聊天、炒股、听歌、看电影、看电子书、玩游戏、网上购物),违者每次扣其本人当日工资,并处以100元罚款。对月累计3次以上者,按下岗处理。
3.3.3. 不经分管经理批准,严禁串班,对擅自串班者按旷工处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负责。
3.3.4. 在工作时间,破坏团结、打架斗殴,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次要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3.3.5. 对盗窃本单位公物、私人物品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3.3.6. 严格遵守《吉林省信访工作条例》,按程序逐级上访,对工作时间不请假上访者按旷工处理。对越级上访者,按下岗处理。
4. 机械动力设备管理制度
4.1. 机械动力设备由运行科统一调配和管理。
4.2. 设备技术员每个工作日要对本单位各种生产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对有故障的机械动力设备一律禁止运行,并及时安排维护、修理。
4.3. 凡机械动力设备需要更换配件的必须经设备技术员进行技术鉴定,提交分管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到指定地点购件,所换配件要以旧换新。机械动力设备由单位专人维护、修理。
4.4. 因机械动力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事故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经济损失在千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事故责任人全部承担经济损失,千元以上的,再增加超出千元部分的10%,五千元以上的,另行研究处理。
4.5. 因违章指挥造成的机械动力设备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按照4.4条款接受处罚和承担经济损失。
4.6. 因操作者责任心不强而使机械动力设备带病作业等引起的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按照4.4条款接受处罚和承担经济损失。
4.7. 因重大机械动力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按照4.4条款接受处罚和承担经济损失,并调离原岗位。
4.8. 由于锅炉工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设备事故和出现冻坏取暖设备(停电、停水除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按照4.4条款接受处罚和承担经济损失。
4.9. 对所有的机械动力设备,由分管经理安排专人操作。未经分管经理安排操作各种机械及动力设备,出现一切事故,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