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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三条  所有的建设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计划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尘防毒、射线源的管理办法,确保防范于未然。
第六条  从事有尘有毒的工作时,施工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尘毒扩散。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时严禁从高处甩垃圾、抛物,应用编织袋装好往下运。严禁野蛮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主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放射源的密封性达100%。
第八条  储存放射源的地方应悬挂“危险”警告牌。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从事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员工,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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