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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6月12日

一、一般规定

(一)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成立专业安全监控队伍,并配齐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维修、传感器标校、系统管理、监控中心站值班、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数据联网、动态模拟图的制作和修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的绘制和修改、监控日报表的打印、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达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标准。瓦斯监控系统(断电仪)不健全、运行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或该设未设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

(二)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控知识、通风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和机电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安全监控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

(三)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有具体详细的说明并附有供电控制系统图,具体包括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断电范围应详细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并绘制布置图。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装置和接地保护。

(五)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安全监控系统要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系统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当一台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

(六)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由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分站和断电仪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八)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

(九)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使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填写记录和检查结果报表,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十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要逐级审查签字。由监测监控队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报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总经理、总工程师逐日审查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况,总经理、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代为审阅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安排落实解决。总经理、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监测日报表要留存一个月以上,再由监控中心统一收回保存两年以上。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设在公司调度室,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安监处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专业组、通修工区应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摆设有序,中心室非监控管理和值班人员不得入内。

(十三)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以下台帐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表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十四)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

(一)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工作面回风设置甲烷传感器、工作面的回风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者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采煤工作面的传感器悬挂在回风巷内,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的位置,上隅角的传感器或者甲烷报警仪悬挂在距切顶线0.5米处。

(二)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距迎头5米内设置甲烷传感器,并且不能与风筒在同一侧,在距回风巷道10—15米处设置回风甲烷传感器。另外,在掘进工作面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距进风巷道门子口10—15米。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在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3~5米。

(四)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六)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中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传感器。

(七)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八)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九)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十一)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二)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三)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四)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十五)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十六)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十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十八)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十九)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十)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二十一)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超限报警和断电功能(有特殊要求者除外)。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

三、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一)监控系统主机和备用机、传输接口与地面机房的关联设备、传输主通道等均由调度室监控中心负责安装管理。

(二)采煤工作面监控设备的安装由监控中心负责。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7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同时提供供电系统图,一起送交监控中心。

(三)采煤工作面带采上帮煤需要的安全监控设备由准备队安装,在工作面生产期间带采上帮煤由采煤单位自己安装,工作面结束后监控主机由采煤单位撤除,监控电缆和各类传感器由监控中心撤除。工作面撤面需要的监控设备由准备队安装、撤除。

(四)掘进工作面(包括残采工作面)的安装由使用单位自己负责。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并写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技术措施》,由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到监控中心领取相关设备,并及时进行安装调试。

(五)在安装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到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随意停用监控分站,严禁甩掉断电仪控制线。否则,将严肃考核处理。

(六)其他各类设备开停传感器(包括皮带开停传感器、采煤机组开停传感器和水泵开停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负压传感器、温度传感器、语音风门报警装置等,根据规定要求,由监测监控队负责安装。机电单位和就近施工单位提供供电电源。

(七)因申请不及时影响设备安装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不能按期安装到位,追究安装施工单位责任。在安装期间,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否则对责任单位严肃考核处理。

(八)按照一体化管理原则,实行“就近所属管理”。安全监控设备(监控分站、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接线盒等)安装完毕后,采煤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由采煤单位负责;掘进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日常使用管理由掘进单位负责;其他地点的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被控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所有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施工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监控分站、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接线盒等),均有负责保护责任和义务,如有损坏,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监控中心派人立即进行处理,相关单位予以积极协助。对损坏情况落实责任进行处罚。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要严肃查处。

(九)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厘米或吊挂在巷道中。

(十)采煤工作面的监控分站安设在为工作面供电的采区变电所或移动变电站,掘进工作面的监控分站安设在局部通风机附近明显位置,各使用单位必须按机电设备管理标准进行维护管理。

(十一)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便于观察地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厘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厘米。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与风筒悬挂在同一侧,严禁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十二)为了保证馈电传感器的信号采集准确可靠,被控机电设备的接地电阻必须达到矿井对机电设备的要求。

(十三)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和使用。使用单位的跟班区长、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对存在问题不汇报、不处理、不配合等现象,按问题性质严肃处理。

(十四)需要经常移动的甲烷传感器,由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移动。工作面爆破时,放炮前把瓦斯传感器移到爆破地点以外的安全防护位置防止打坏,爆破后立即恢复悬挂到规定位置;掘进工作面迎头喷浆时为防止传感器和电缆被损坏,将传感器临时悬挂于扒装机后并采取保护措施,迎头喷浆完毕后立即将传感器悬挂于迎头规定位置。

(十五)巷道冲刷和洒水清尘时,要保护好传感器。迁移设备或进行其它工作时,不得将监测设备及电缆随意落地、截断。

(十六)安全监控设备实行挂牌管理。采煤工作面管理牌板悬挂于传感器处;掘进工作面管理牌板悬挂于监控分站处,在甲烷传感器保护箱上挂当班管理人员牌。管理牌板内容齐全、字迹规范、版面清洁、悬挂端正,管理人由当班班组长担任,管理人牌清晰规范。

(十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关闭监控系统的电源,否则对责任单位严肃处理。

(十八)使用中的监控设备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断电范围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准人工复电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

(十九)作业地点更换施工单位时,原施工单位与接替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将《设备交接单》双方签字后交监控中心。否则,出现问题追究原使用单位的责任。

(二十)安全监控设备需撤除时,使用单位要提前一天通知监控中心。掘进工作面竣工、停止施工时,由掘进使用单位自行撤除,设备不再使用时,在3日内上交监控队。

(二十一)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运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二十二)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二十三)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二十四)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控中心值班员和通风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二十五)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时应避免摔打碰撞。

(二十六)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二十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实施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报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调度室。

(二十八)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各类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四、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一)地面值班中心站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

(二)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四)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

(五)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六)监控中心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都要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五、监测监控中心汇报程序规定

(一)监控中心瓦斯超限的汇报处理程序

1.井下探头瓦斯浓度超过0.5%时的汇报处理程序

(1)井下探头瓦斯浓度超过0.5%时,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和公司调度员必须立即共同调度井下瓦斯超限现场的瓦斯检查员和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查清真实原因,同时通知现场负责人暂停造成瓦斯浓度增高的工序,待瓦斯浓度下降到采煤工作面为0.2%,掘进工作面为0.3%以下时,方可允许继续施工,同时在5分钟内通知到通风工区值班干部和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详细记录,并向下一值班人员交代清楚,内容包括超限时间、地点、原因及处理、现场通知的单位负责人及瓦斯检查员的姓名等,凡记录不全的,对当班值班人员罚款50元。

(2)如因中心站值班人员和调度员调度、控制不及时,造成瓦斯浓度超过0.5%,且上升到0.8%断电的,对值班人员和调度员视情节给予50—100元的罚款,(如从0.5%上升到0.8%的时间不足5分钟的,不予考核)超限时间、调度时间和被调度人姓名,2人都要有记录,记录不全的对调度员和值班人员进行双倍考核。

(3)每天从早班7:30—次日7:30时间内,凡瓦斯浓度超过0.5%的地点、瓦斯浓度、原因及处理方法,由中心站值班人员负责汇总,并在上午7:00—7:30内分别汇报给调度主任、通防科长、通防副总,并通知到通风工区主管区长,少汇报一人次罚款50元,汇报内容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2.井下甲烷传感器浓度超过0.5%时的汇报处理程序

(1)执行第一项的第(1)、(3)条。

(2)井下探头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5%时,必须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干部到通风调度台指挥和处理,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和监控中心负责人到现场处理。如因中心站值班人员调度、控制不及时,瓦斯浓度由0.5%上升到0.8%造成瓦斯超限时,对值班人员和调度员给予100元/次的罚款(从0.8%上升到1%时间不足5分钟的,不予考核),2人都要有记录,记录不全的对调度员和值班人员进行双倍考核。

3.井下甲烷传感器浓度超过0.8%时的汇报处理程序

(1)执行第2条的全部规定。

(2)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值班人员必须负责在10分钟内,先通知通风工区主管区长,再汇报给值班公司领导、安监处调度、通防副总、总工程师、调度主任、生产技术部通防组。如超过0.8%的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则通知通风工区主管区长到调度室指挥现场处理。并通知安监处组织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如因碰摔、洒水、探头受潮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则通知责任单位区长参与组织追查;如因地质构造、透老空老巷、贯通等原因气体涌出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则通知通防组参与组织追查。未按要求通知到的,对值班人员罚款100元/次。

(二)监测监控设备及线路故障的汇报处理程序

1.发现主机或终端死机、数据不显示、黑屏等异常现象时,值班人员必须在5分钟内汇报给中心站负责人、生产技术部通防组、通防副总,并根据初步判断通知监控中心站班长、监控中心主任,在20分钟内到达中心站进行处理。

2.以上人员在1小时内处理不好的,由值班人员负责在1小时后汇报给调度主任、通防组、通防副总和总工程师。属软件问题的由监控中心负责联系厂家来人处理,属硬件问题的由调度室负责联系协助处理。

(三)其它规定

1.调度室调度员必须密切配合中心站值班人员做好瓦斯浓度超过0.5%时的现场处理和生产控制。

2.本规定中的瓦斯超限不包括气样校验时的甲烷传感器超限。

3.不按以上规定汇报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4.中心站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由监控中心主任负责,通防组负责对调度室和中心站所有人员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六、考核规定

(一)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装备不可靠、不具备断电功能或该设未设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私自开工生产的,对单位罚款500元,区队正职、跟班区长、电工组长、分管人员各罚款100元,并按停止作业进行考核。

(二)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否则,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无,并限16小时内整改。

(三)在安装、维修期间,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正职、分管人员各罚款100元;出现扯皮的,对双方一律处罚,对主要责任单位加倍处罚。

(四)监控分站、传感器悬挂地点错误、不规范、不整洁、不符合规定要求等,对每项次罚款100元。

(五)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私自甩掉断电控制线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按严重违章处理,并罚款100元。

(六)对监控设备存在问题不汇报、不处理、不配合等现象的单位,根据性质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责任者罚款50—100元。

(七)撤除监控设备时,不接接线盒或者接线盒不堵挡板的,每次罚款300元。

(八)传输信号线的吊挂必须整齐统一,凡落地5米以下,罚款50元,落地5米以上,每米加罚5元;与动力电缆互相缠绕一处罚款50元。

(九)损坏在用的传输信号线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200元,当月安全质量考核扣4分;乱截信号线、将信号线另做他用的,每次罚款200元,超过10米,每米加罚10元。

(十)由于管理原因造成传感器烧坏芯片、丢失程序的,罚款600元,造成报废的罚款1500元;传感器被沙灰及泥土堵塞、进水导致数字不灵敏的,一次罚款200元。

(十一)传感器损坏有机玻璃罩一次罚款50元;机体损坏一次罚款200元。机体完全损坏的罚款1500元。

(十二)传感器丢失的罚款2000元,人为损坏的罚款3000元,当月安全质量考核扣5分。

(十三)传感器及线盒因为强拉而破裂、开焊的罚款100元,造成失电的或无显示的罚款200元。

(十四)遥控器损坏的每个罚款100元;损坏开停传感器每个罚款500元;损坏馈电传感器每个罚款800元。

(十五)监控分站损坏的罚款5000元—10000元,当月安全质量考核扣5分。

(十六)巷道竣工、停工后,不及时撤除、上交设备的,每拖一天罚款200元。

(十七)更换传感器必须在3日内交回,每拖一天罚领取人50元。

(十八)作业地点更换施工单位时不进行设备交接的,出现问题追究原使用单位的责任,对新使用单位按50%考核;在交接施工地点的3日内将交接单交监控中心,每拖一天,双方各罚款200元。

(十九)监控分站无信号显示,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处理期间,不得甩掉供电设备的控制线),每超1小时罚款100元。通知后不处理的,加倍考核。

(二十)监控设备挂牌管理悬挂不规范、不整洁、内容不齐全、管理人牌不规范等,每项罚款50元;管理人不是当班班组长担任,或无管理人挂牌管理的,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并罚款50元。

(二十一)安全监控设备随意进行停止运转,随意关闭监测系统的电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800元,对责任者按严重违章处理,并按停止作业考核处理。

(二十二)使用中的监测装置断电后,不检查瓦斯情况就进行复电工作,或瓦斯超规定强行进行复电工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严肃处理,并按停止作业考核处理。

(二十三)安全监控设备需撤除时,使用单位不通知监控中心,每拖一天对责任单位正职、分管人罚款50元。

(二十四)丢失风筒传感器1个罚款800元,损坏视情况罚款200—800元。丢失两通接线盒罚款100元,三通接线盒罚款150元。

(二十五)损坏风门语音装置,每台罚款1500元,损坏风门传感器,每个罚款500元。查不到直接责任者的,连带考核责任范围相关单位,并扣月度考核3分。

(二十六)瓦斯检查员对传感器不检查、不校对、不处理、不汇报或伪造虚报记录的,对责任人按严重违章处理;使用单位分管现场负责人对安全监控设备不进行检查对照,传感器出现较大误差时不处理、不汇报的,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二十七)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施工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断电仪、分站、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接线盒等),不认真履行负责保护责任和义务,存在设备损坏的,按损坏情况落实责任进行处罚。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罚款10000元,留矿察看直至开除矿籍处理;因此造成事故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八)不按规定调校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规定,不按计划进行检修的,每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二十九)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无人值班,空班漏岗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值班员工作不认真,漏接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警报、不按规定处理报警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调回原单位。中心站卫生面貌差罚款50元;无关人员私自进入一人次罚款50元;值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一次罚款50元,利用系统设备上网玩游戏、聊天的罚款1000元。

(三十)不按时打印报表、不按规定上报、报表台帐内容错误的,每项次罚款50元。

七、强化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管理的特别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掘进迎头5米范围内,并且严禁与风筒在同一侧;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切眼不大于10米范围内的回风流中。超出以上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甲烷传感器必须固定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侧帮不小于200毫米。并且数字显示部分朝回风流方向。悬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甲烷传感器外壳必须保持干燥、清洁,悬挂在顶板稳定,无淋水的地点,洒水、喷浆时要妥善保护。每发现一次因洒水、喷浆或者顶板淋水造成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罚款500元。

(四)传感器电缆必须吊挂规范,每落地1米罚款50元,依次类推。每一处与动力电缆缠绕罚款50元。放炮时将电缆和传感器移至安全防护地点,放炮结束后恢复到原来位置。因移动传感器和电缆而造成的电缆挤压或传感器碰撞,从而使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和信号中断。每次罚款500元。

(五)传感器保护外壳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每损坏一个罚款100元。另外有淋水的地点要采取防护措施。

八、关于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

(一)安全监控中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隐瞒不报或者处理程序不规范、记录不齐全,每次罚款100元。

(二)采掘单位应妥善保护甲烷传感器,每班用干布擦拭仪器外壳,凡传感器外壳有水泥和煤泥等污物,每只罚款100元。另外传感器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淋水和碰撞等。凡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误报警,每次罚款1000元,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并在上井后由通防专业组、安检处组织对跟班区长、班长、跟班电工、安监员以及监控值班员进行分析,并写出处理报告。凡每月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误报警的单位,加倍考核。

(三)根据AQ1029----2007国家标准掘进工作面在距掘进回风口10~15米安装回风甲烷传感器,由于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改变回风传感器的位置。因现场变化不及时移传感器,每次罚该单位技术员50元。

(四)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或者断线时,馈电开关必须动作,切断工作地点的电源,凡不接被控开关控制线者,每处罚款500元,记严重违章,并扣单位月度考核5分。

(五)施工结束或者移动监控主机(分站)时,应及时与监控中心联系,凡因私自移动监控设备,损坏系统传输电缆,造成系统瘫痪或影响信号传输,每次视情节罚款1000----2000元,并扣单位考核5分。

九、关于对生产监控设备的管理规定

(一)维修工区要对-250、-350泵房,-250集中下山和各采区变电所的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不得随意停、改监控分站的电源,因检修停电时要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100元;不得随意改动被监控设备负荷电缆的用途和改变传感器的安装位置,以免造成信号失真,否则每次罚款200元。丢失或损坏一只传感器罚款1000元。

(二)运转工区对各皮带机头的监控分站和传感器进行维护,不得随意停监控分站的电源和改变传感器的位置,否则每次罚款200元。丢失或损坏一只传感器罚款1000元。

(三)采煤工作面的监控设备自工作面验收日起,由在该工作面施工的单位维护,开停传感器卡在配电点采煤机组的负荷电缆上,不得移动,否则每次罚款100元。在挪动配电点时,要及时将电缆收回、盘好,传感器重新安装在新配电点的机组负荷电缆上,不得随意截断传感器电缆,否则每少1米罚区队10元,罚电工组长1元。每丢失或损坏一只传感器罚款1500元。另外为保证机组信号的准确,跟班电工每班要对传输电缆和传感器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对区长、书记各罚款50元,跟班区长、电工组长各罚款50元,跟班电工罚款100元。

十、关于监控系统执行瓦斯超限断电的特别管理规定

(一)机电专业在设计采煤工作面的供电系统时,必须考虑监控系统的断电控制问题。一个工作面的供电电源不得超过2路,并且必须在同一个采区变电所或者在同一个移动变电站供电。供电系统图必须交维修工区、准备队、监控中心和在该工作面施工的采煤单位。因供电设计不规范而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断电,由机电专业负责,因供电系统图提供不到位、不及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二)准备队在给工作面供电时,要严格按照供电系统图施工,不得随意改变供电的开关。

(三)维修工区负责对监控设备供电并接通馈电开关的控制线,

(四)监控中心负责采煤工作面各类传感器的安装和接通监控系统的控制线。两个单位必须同时施工,现场调试合格。

(五)采煤单位必须维护好监控电缆和各类传感器,当发生传感器损坏以及信号中断等意外情况导致工作面断电时,必须先维修好监控设备,然后再送电。由于监控设备维护不好而导致影响生产,由采煤单位自己负责。另外要按供电系统图的要求给设备供电,严禁将进风巷内的电源接入回风巷的设备,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六)每个掘进工作面要单独供电,防止出现一套监控设备控制两个掘进工作面或者两个掘进工作面使用一路供电电源。要维护好各自的监控设备,每发现用电线短接继电器和短接2#线等甩掉监控控制线的行为,罚款100元,并按严重违章处理当班跟班电工。

(七)施工单位要维护好甲烷传感器,保持面貌清洁。在洒水、喷浆时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每发现一次传感器面貌不好,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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