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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1.事故

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突然发生了与人的意志相反的情况,迫使生产活动暂时地或永久地停止的事件。

2.事件

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出现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形。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加强事故、事件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种损失。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管理。

第三章  事故、事件报告要求

第六条  事故、事件报告程序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首先发现者,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至公司总调度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室、下同)、安全环保部;总调度室负责人应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重伤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事故、事件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工种、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上报至安全环保部(遇节假日顺延)。

事故单位、总调度室对接报的事故、事件应在当班的调度日志中如实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八章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公司负责人按要求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立即向调度室、安全环保部汇报,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单位会同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人身事故、事件;职业病;设备事故、事件;火灾;交通事故、事件;相关方投诉;未遂、违章等都应按以上规定进行上报。

第十二条  事故上报要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要对上报的事故、事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要清楚、完整。

第四章  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轻伤及以下事故、事件,由事故单位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单位15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报告至安环部。

第十五条  发生重伤事故时,由公司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发生死亡事故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的人员必须由公司总经理书面任命并经过事故调查知识培训。事故调查人员知识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访谈技巧;

2.证据收集和保留;

3.原因分析技术;

4.调查报告书的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重伤事故调查组由主管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及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代表组成。调查过程应考虑专业技术需要,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程序:

1.事故基本情况了解;

2.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3.事故现场勘查;

①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②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③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④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

⑤事故图(表)的绘制;

4.事故相关人员问讯;

5.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6.事故处理意见讨论;

7.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8.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9.事故处理通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2.受伤害的人员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情况、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及事故的经济损失;

5.发生事故时,受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受害人员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年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与管理办法等;

8.施工、检修中有无安全措施及交底;

9.事故现场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应备有常用的事故信息采集设备(如摄影、录像、录音设备等),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调用全公司的资源和设备参与调查取证,具体事宜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分析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国家标准GB6442-86)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组织的事故分析要在事故分析会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分析,安全环保部负责依据分析报告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批准结案;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结案;重伤以上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结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要对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以安全例会、事故通报、网络信息、公告栏、工作总结报告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 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归入安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员工死亡、重伤、轻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五章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

第二十七条  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工作由安全环保部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分析的数据和结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每半年要对本公司发生的全部事故、事件根据事故、事件类别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过程要做到项目齐全,范围全面,数据准确、真实、完整,方法合理。分析过程要做到数据合理、有针对性,数据有可比性,确定了事故、事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

第二十九条  事故、事件统计与分析的基本程序:

事故、事件资料的统计——汇总整理——综合分析。

第三十条  事故、事件统计采用图表形式表示,计算指标包括:工伤事故频率;百万工时伤害率;未遂率。

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事故频率=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人次÷计算周期内员工总人数平均数×1000‰;

百万工时伤害率=计算周期内轻伤以上总人数÷计算周期内总工时×1000000;

未遂率=计算周期内未遂事故总数÷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总数×100%

第三十一条  事故、事件分析应从以下内容进行分析:

1.事故原因、种类;

2.单位、岗位事故、事件;

3.伤害发生的时间特性;

4.伤害发生的地点;

5.致害物;

6.伤害部位;

7.受伤人员的年龄结构;

8.哪一阶段的员工;

9.不安全的行为和环境分析;

10.职业卫生重要因素分析;

11.工伤事故率分析;

12.事故、事件费用分析;

13.标准化系统元素分析;

14.其他因素分析。

事故事件统计和分析结果要形成文字书面文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年底要对全年发生的全部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对职业病症进行评估,并与上年的统计与分析结果进行对比。

第三十三条  每次统计和分析完成,安全环保部要将结果存档,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以适当的形式公布结果。

第六章  事故、事件的回顾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以班组为单位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和讨论。回顾和讨论以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制定的防范措施为主。

第三十五条  事故、事件回顾由各班组的班组长牵头,利用班组安全活动时间进行,如有需要由公司、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参加员工要认真学习了解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对预防措施积极发表意见,鼓励员工提出新的防范措施进行完善。由牵头人做好事故、事件回顾记录,安全环保部在例行检查中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要定期汇总本单位事故、事件,收集相关单位事故案例,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事件进行学习和讨论。

第三十七条  员工根据本工种近期的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对已发生事故、事件回顾和讨论的要求,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事故、事件回顾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时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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