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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5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检查制度的专业性、针对性,制定有效地防范措施,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现根据《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主管专业部门要根据生产、季节等特点组织专业人员对采场顶板、提升系统、运输系统、供配电系统、应急救援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紧急通讯系统、消防、危害气体监测设施、机械安全装置、受法律法规约束的其他设备进行系统的专业检查,检查的频率要依据风险确定。

第四条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或问题要有记录。隐患或问题记录要具体、清楚,要明确整改时限及负责人,要按“三定四不推”(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四不推:个人能解决的不推向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向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向有关部室、部室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的原则立即进行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隐患及措施要告知相关人员,避免发生伤害事故。对已经整改或采取控制措施的问题、隐患也必须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随机或定期检查,以保证问题、隐患的根除或有效控制。

第五条  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查找出管理原因,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要对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对象采用新工艺、技术及新产品时,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其安全性检查、确认。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要每日进行巡检,班组负责人每日进行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点检,各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的安全检查,公司级领导每季度或不定期抽查相关专业的安全情况。每次检查的内容按要求进行登记并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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