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0月01日
第一条         井下炸药库积存不能使用的炸药50公斤、雷管500发时,要及时申请报废。
第二条         所有报废炸药、雷管都必须返厂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项目部(矿)火工办写出书面报告,制订安全措施,经分公司保卫部门、后勤供应部和项目部(矿)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
第四条         由专职安全员(保管员)把需销毁的炸药、雷管分别用专箱(包)、专罐从井下库房押送到地面指定地点移交给物资贸易部,办理好交接手续,由厂家专用车辆运回厂家。
第五条         办理手续:单位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分别报分公司保卫部门、到雷管厂家签协议。分公司保卫部门、后勤供应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厂家销毁,并由厂家出具销毁证明。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