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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用火的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22日

1根据本公司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安环质监部登记审核,确定下述部门和地点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生产作业区域一律为禁火区)。
1.1煤渣堆放场地。
1.2机修工段。
2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炙热的作业均须办《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72h。如要延期必须要经过安环质监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作业,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时,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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