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22日

1根据本公司生产特点,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实际防火规范》(GBJ16-8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实际规范》(BG50058-1992),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版)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顶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在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6因反应物料爆炸性反应,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和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流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槽等,应装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