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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7日


        第五节、外因火灾防治
        一、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二、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三、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四、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五、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和使用电炉。
        六、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七、井下胶带输送机应采用不延燃胶带,并应采取防止胶带打滑、跑偏、满仓停机以及胶带自动灭火装置等措施。井下禁止使用延燃电缆。
        八、不得随意在井下拍照、摄像。确需从事这些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九、井下可燃物的管理要求: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二)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三)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四)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五)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六)井下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必须制定检查措施。
        十、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做到调动及时迅速。
        十一、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六节、煤层自燃防治
        一、 开采单一厚煤层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布置,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顶空隙生冒落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二、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其工作面顺槽沿空布置时必须采取喷浆防漏措施。
        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工作面回采应从生产布局,均压通风等方面采取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的措施。
        四、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足够宽度(不小于6m)的煤柱隔离火区。
        五、开采有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六、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工程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七、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如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 Pa以下。
        八、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进、回风系统,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负压差不宜超过200Pa,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九、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燃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天内要向集团公司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由集团公司备案。
        十、普采工作面
        (一)工作面按设计要求敷设注浆管路,制定注浆计划,落实注浆量。
        (二)巷道布置要为防灭火工作创造条件。九、十层及三层分层开采的区段巷道布置宜采用重叠布置式或内错式,有条件的可采取巷帮充填技术的无煤柱开采方式,严禁十层、三层下分层在九层或三层上分层煤柱下回采。
        (三)凡开采九、十层和三层煤分层开采的矿井,在开采九层、三层上中分层时,必须进行预防性防灭火工作,并在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制定切实可靠的防治自然发火措施(包括随采随注浆,采空区喷洒阻化剂等措施(),否则不准生产。回采工作面结束封闭后都必须及时进行“两道一线”(即进风道、回风道、停采线)注浆。
        (四)开展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要严格按规定对发火煤层采空区密闭每旬进行一次检查。开采发火煤层的工作面必须敷设束管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回风隅角CO浓度变化情况。
        第七节、矿井灭火救灾
        一、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首先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二、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灭火水量要充足。
        三、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砂子扑灭。
        四、当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情况下灭火。
        五、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二)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措施”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用“先进后回”的封闭方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方式”。
        (三)封闭过程中,指定专人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施工。
        (四)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
        六、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通风区负责写出火灾事故处理报告,报送集团公司通防处。
        七、 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为基础绘制,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地点,都必须在图中注明,同时,每一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八、  火区启封的条件: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方可进行封闭火区的启封。
        九、 启封火区应有计划和经批准的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十、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写出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八节、矿井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
        一、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
        二、自然发火观测网点的设置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矿井总回风、一翼回风和采区回风巷及有发火可疑的巷道内或密闭墙内。其观测固定网点具体有中一东翼回风、中一西翼回风、8500采区回风、9500采区回风、中三井总回风、3300采区回风、3500采区回风、3200采区回风、3400 采区回风、7100采区回风、7300采区回风。其它可疑地点的设置,根据日常防火检查发现有发火隐患的巷道或密闭墙内。上述地点的检测方式利用矿井束管监测系统或气体取样分析法,由通修工区负责每天一次进行取样化验分析。其分析化验的主要气体成分有CH4、CO2、CO、O2、N2、C2H6、C2H4、C2H2等。分析结果,由通修区负责保存,并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台帐。第二种是所有永久、临时密闭墙内、外,由通修工区负责安排专人每周一次进行检测,检测的内容有CH4、CO2、CO、O2、温度,检测结果及时记录在防火检查台帐上,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公司总工程师和通防组。第三种是下分层掘进工作面和所有采煤工作面的回风隅角及面回风,由通修工区瓦检员负责每班一次对这些地点进行防火检测,检测内容为CH4、CO2、CO和温度,检测结果分别记录在瓦斯检查报表上。
        三、由通修工区负责将上述所有地点检测分析结果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薄内,并每周一次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CO、C2H6、C2H4、C2H2)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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