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白酒厂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常储量100m3及以上白酒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常储量100m3以下白酒厂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白酒厂按常储量分为Ⅰ、Ⅱ、Ⅲ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 白酒厂的分类
分类 | 常储量V(m3) |
Ⅰ类 | V≥10000 |
Ⅱ类 | 1000≤V<10000 |
Ⅲ类 | 100≤V<1000 |
1.0.4 产品获国家名酒称号的白酒厂应划为Ⅰ类。
1.0.5 白酒厂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白酒度 spirits percentage
乙醇在白酒中的体积百分比。
2.0.2 白酒库 Chinese spirits warehouses
采用陶坛或金属容器等存放白酒的库房。
2.0.3 白酒储罐区 Chinese spirits tank farm
由一个或者多个白酒储罐组成的露天储酒罐区。
2.0.4 常储量 steady reserves
白酒厂保持相对稳定的白酒储量,一般为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和成品库的储存容量之和。
3 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3.0.1 白酒厂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最低耐火等级 |
液态法酿酒车间,白酒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 | 甲 | 二级 |
白酒储罐区 | 甲 | --- |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粮食粉碎车间(制酒原料粉碎车间、制曲原料粉碎车间) | 乙 | 二级 |
粮食仓库、制曲车间、包装材料库、暂存成品库、成品库、柴油发电机房 | 丙 | 二级 |
消防车库 | 丁 | 二级 |
拌和、入窖、发酵车间,固态法、半固态法酿酒车间 | 丁 | 四级 |
消防水泵房 | 戊 | 二级 |
玻璃瓶、陶瓷瓶库,排水、污水泵房 | 戊 | 四级 |
注:1 包装材料库中存放有硝化棉时,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2 半固态法酿酒车间蒸馏出酒部位,其火灾危险性为甲类。
3.0.2 因工艺需要,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不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3.0.3 白酒库、成品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白酒库、成品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储存类别 | 耐火等级 | 允许层数 |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单层 | 多层 | 地下、 半地下 |
每座仓库 | 防火分区 | 每座仓库 | 防火分区 | 防火分区 |
甲 | 白酒度为60度及以上的白酒库 | 一、二级 | 1(3) | 750(6000) | 250(300) | —(3000) | —(150) | — |
白酒度大于等于52度,但小于60度的白酒库 | 3 | 4000 | 1000 | 2800 | 700 | — |
白酒度大于等于38度,但小于52度的白酒库 | 5 | 4000 | 1000 | 2800 | 700 | 150 |
丙 | 白酒度为52度及以上的成品库 | 5 | 4000 | 1000 | 2800 | 700 | — |
白酒度小于52度的成品库 | 5 | 6000 | 1500 | 4800 | 1200 | 300 |
注:括号内数据仅适用于全部采用陶坛存放白酒的库房。
3.0.4 白酒库、成品库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3.0.5 白酒库、成品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3.0.3的规定增加1.0倍。
3.0.6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当勾兑、灌装包装联合生产车间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5倍,但勾兑、灌装、包装等生产用房应分隔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3.0.7 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4 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白酒厂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和功能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确定生产车间、白酒储罐区、白酒库、粮食仓库等的位置及防火间距,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4.1.2 白酒储罐区应设置在厂区相对独立的地势较低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白酒储罐区、白酒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
4.1.4 粮食粉碎车间、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白酒度为52度及以上的白酒库和成品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5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当必须与车间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6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并不应贴邻建造。
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以及贴邻建造的管理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设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1.7 因工艺需要,勾兑车间与白酒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勾兑车间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上不得开设任何门窗洞口。
4.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等不应设在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内或贴邻建造。供白酒库专用的低压配电房,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应能直通室外,门上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
4.1.9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