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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火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20日

    1.仓库应当有规范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手机和火种。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等手续。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等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并应有切实的管理措施。在库区内工作的铲车、电瓶车、吊车等,必须有防止喷火或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4.库区内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纤维下脚、杂草及其他可燃物存在。
    5.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应装设避雷设备;露天堆场应设独立的避雷针,每年在雷雨季前,进行检查,保证安全有效。
    6.运输易燃、可燃商品的车辆,应将商品用篷布封盖严密,并有押运人员途中监护。装卸商品时,应严防拖拉、摔撞等野蛮操作。
    7.仓库维修间清洗机床、机器、机具的清洗液,不得使用易燃液。如使用柴油等可燃液时必须保证安全,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库区内应配备的灭火器数量和种类应与扑灭储存物资火灾相适应,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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