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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装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20日

        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2.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5.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手机和其它火种。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6.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7.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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