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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8日

  文化部门
  调查掌握公众聚集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组织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消防常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属地管理制度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地区,做好与其它部门沟通,全面落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彻底解决责任模糊和工作死角等问题,形成分工负责与齐抓共管、日常巡查与终端监控、执法检查与技术监管、业主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摸式。
  (二)绩效考评制度
  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各县(市、区)、 开发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纳入县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并将不定时抽查各县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县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市政府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到县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县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可参照此方式对村乡镇一级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三)宣传教育制度
  各级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各镇(街)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任务落实到专门部门。
  (四)社会监督制度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要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五)资金保障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经费纳入县区年度财政预算,乡镇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六)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七)挂牌督促整改制度
  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应督促其法人代表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凡连续两次在月份检查中不合格且未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由各县区印制“消防隐患场所”牌匾并悬挂于该场所显要位置,直至整改完毕。
  (八)监督联动制度
  健全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制度,强化乡镇一级管理,加强对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监督,规范单位和企业处理事务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信息反馈,跟踪监管,构筑职能部门监督,多方监督的新局面。
  五、组织实施
  (一)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督促并检查各县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每季向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对出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时专题上报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各地区消防安全情况和动态,每季度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
  (四)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将对县区镇贯彻落实《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物质精神奖励;对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差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整改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火灾损失的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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