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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28日

  3.1.4.1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的;

  3.1.4.2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

  3.1.4.3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

  3.1.4.4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的;

  3.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5.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的;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的。

  3.1.5.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3.1.5.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的。

  3.1.5.4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

  3.1.6 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3.1.7严禁在公司绿化区,护林区用火、吸烟、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考核100~500元。导致森林火灾,考核责任人500元~5000元。如责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1.8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责任人承担扑救火灾的费用外,考核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8.1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

  3.1.8.2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大的损失;

  3.1.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

  3.1.8.4在各公司辖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围15米距离内停放车辆;

  3.1.8.5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油库加油时,违反油库安全防火规定;

  3.1.8.6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3.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3.4消防安全工作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对违反本考核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将进行考核;涉及对外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具体执行。

  3.5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按“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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