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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15日
第十二条仓库防火规则:
(一)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图纸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工程峻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 仓库内不得用于办公和休息;
(三) 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及搭建货棚;
(四) 库房内不得安装取暖设备,如物品防冻必须取暖时,可用暖气取暖,但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人,散热器与物品堆垛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 库区与库房内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物资与垃圾及时清理。对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工作服等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存放;
(六) 不同物资应分库存放,禁止化学危险物品与油类、普通物资混放;
(七) 物资必须分堆存放,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必要的通道与间距,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堆与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5米,堆垛要整齐牢固;
(八) 各类库房的电源主线必须架设在库房外,进入库房的电线必须架设在金属或硬质塑料管内,开关必须安装在库房外的开关箱内,库内电线与灯具应安装在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内闷顶架线;
(九) 库房内除使用白炽灯具外,禁止使用其他灯具和电器设备。使用白炽灯具时,其功力不得大于60瓦,禁止用可燃物质做为灯罩;
(十)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内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由用电部门提出申请,经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同意,报经公司安全、设备部门批准方可安装使用。架设的临时线路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到期必须及时拆除。如需延期必须重新申请;
(十一)库区内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十二)库房的门、窗必须坚固,门、窗向外开启,符合防火防盗要求。
(十三)液化气瓶库、油料库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除符合上述要求外,灯具、开关必须选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第十三条食堂防火规则:
(一) 液化气瓶存放室必须通风良好,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和醒目的防火标志,室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二) 使用液化气时人不得长时间离开灶台,必须密切注意用火情况。
(三) 液化气瓶、调压阀、角阀等设施发生故障时不得自行拆修,必须送专业部门检修。
(四) 气瓶压力不足时严禁用火烘烤、蒸汽加热等方式来提高气瓶压力。
(五) 定期清除灶台、排风扇、风罩、风管等设备的油污,防止引起燃烧而发生火灾。
(六) 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和电器,保持用电设备和电器性能良好,防止应短路等故障而引发火灾。
第十四条叉车使用防火规则
(一) 叉车在不工作时,车上燃料阀应当转到“关”的位置(OFF)。
(二) 下班或较长时间不用时,必须关闭液化气钢瓶总阀。
(三) 叉车在点火发动前,开启钢瓶总阀后应检查所有管子、接头处有无泄漏现象,如有异常及时排除。检查有无泄漏现象的方法用肥皂水涂摸接头处,禁止用明火试漏。
(四) 叉车在使用过程中如遇液化气泄漏时应立即停车熄火,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 定期清除车上油污,保持全车清洁,防止电火花引燃油污而发生火灾。
(六) 随时检查车上线路、接头、电器是否完好,接头连接是否牢固,防止应线路短路、接头松动而引发火灾。
第十五条叉车、车间维修场所防火规则:
(一) 保持维修场所整洁,地面油污必须及时清除。
(二) 维修场所及周围禁止使用明火,如需用明火、电、气焊、割作业时,按照动火审批要求办理。
(三) 擦洗另配件时必须使用专用洗涤剂,禁止使用汽油清洗。
(四) 维修场所区域内禁止吸烟,使用电炉。
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和损坏。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间对内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周围和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器材周围和消防通道不得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对损坏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必须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或难以修复的应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对正常使用完的灭火器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进行调换。
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阻止,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防重点部位的员工必须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章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对各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月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司《治安保卫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火灾的部门、车间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消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车间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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