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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04日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项目部成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质科)。
     3、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不明确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各种生产活动中的,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二章  排查、控制及整改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⑴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⑵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⑶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
  三是施工人员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施工队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驻地、总监办、管理分部、筹建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止施工,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驻地、总监办、管理分部、筹建处,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项目部按照自身的管理责任,在工程准备与建设阶段,均应对工程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排查、确定工程建设(管理)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
    2、项目部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率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3、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工区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对本工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项目部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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