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 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
4. 程序
4.1 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 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 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 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 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 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 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 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 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