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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船船体及安全设备的技术要求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4日

 一、 船体及设备:
  1.囤船船体结构应分别符合《长江水系钢船建造规范》、《内河钢质工程船舶建造规范》《长江水系小型钢船建造规范》、《内河小型钢丝网水泥船建造规范》对非机动船的有关规定。对于不按上述规范设计的囤船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2.囤船稳住按《长江水系船舶稳住和载重线规范》对非机动船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在建造厂所在港口水域使用的囤船因不涉及远程拖航,其稳性可免于核算,但囤船的各种开口及关闭设备必须符合上述规范的规定。
  3.囤船按实际需要设置锚及系泊设备,其检验按实船锚设备的配置情况进行,但锚与锚链的匹配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4.按囤船工作人员(指船员及工作机械的操作人员)总数的100%配备救生衣,救生衣必须放置于易取之处。
  救生圈的配备根据国船的种类和用途分别按《长江水系钢船建造规范》、《长江水系小型钢船建造规范》、《内河钢质工程船舶建造规范》中对相应船舶的要求办理。
  5.水上旅社船、宿舍船、水上办公室应配可移动式应急消防泵一台,其排量应不小于l2m3/h,并保证两股射程各不小于l2m的水柱。若船上原来就设有符合规定的机动消防泵时,上述可移动式应急消防泵可免设。手提式灭火器按客船的要求配备。
  6.油囤、水上油库船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及备品的要求根据所存放、运送的货油种类及闪点按《长江水系钢船建造规范》对油驳的规定办理。
  7. 其他囤船均按非机动船要求办理。
  8.囤船上若使用液化石油气设备,则按“内河船舶使用液化石油气设备检验规定”办理。
  9.国船的信号设备均按《内河避碰规则》的相应规定和港口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二、机械工程设备及受压容器:
  1. 囤船上设置的机械工程设备、起重机械、装卸机械等的检验项目及要求按内河工程船舶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囤船上装有供机械设备、生活设施使用的锅炉、空气瓶及其他受压容器时,应接规范对船用锅炉及受压容器的规定办理。
三、电气设备:
  1. 国船若装有主电站,则检验要求按《长江水系钢船建造规范》、《长江水系小型钢船建造规范》中对船舶主电站的规定办理(水上油库船除外)。
  2.油囤、水上油库船和停靠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货船的囤船其电气设备应接规范对油船的规定办理和国家主管部门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船的有关要求办理。
  3.岸电上船的有关要求和接地的规定均按《长江水系钢船建造规范》对电气设备的要求办理。
四、防止污染设备:
  由于内河还未正式公布船舶防污染结构和设备规范,因此对囤船防污染设备的规定应接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报废的航行船改作囤船使用的规定:
  1. 对原系机动船舶因动力装置系统的原因报废而改作码头囤船使用时,验船人员首先应审查船体及设备的原始资料并确认能否改作囤船使用。
  2.对原航行船舶因船体方面的原因报废而打算改作囤船使用时,验船人员应详细查明船体及设备是否具备参加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对无继续具备安全使用价值的报废船应坚决制止改作囤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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